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以下简称“公司”)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3466326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0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要求,公司聘请北京国方律师事务所姜业清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石盛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参加了会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阳煤集团”)签订的《原煤收购协议》的议案。
本项议案赞成票为21873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阳煤集团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
二、审议通过公司与阳煤集团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议案。
本项议案赞成票为21873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阳煤集团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方律师事务所姜业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目录
1、2003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03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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