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四川省委组织部召开新闻通报会,宣布《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它首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虽没有触犯刑律,也必须自行提出引咎辞职;对应当辞职却未提出的领导干部,将直接免职。
实事求是地讲,四川省委出台的这个《办法》是很超前的,是地方改革的一大创新。但是通过解读这九条规定,我感觉仍有许多关键之处语焉不详,或者难以理解清楚。重要文
件应当像法律一样精确,或者力求精确。如果一个涉及许多人切身利益的有效力文件,内容规定不明确,界限含义较模糊,这样的文件一来无法彻底被落实,二来可能使文件的遵守者无所适从。
首先,采取列举形式规定九条高压线的方法,势必限制了文件的约束范围。因为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错误表现的形式是十分广泛的。虽然这九种最为常见,但不能排除其他形式的错误表现形式。何况随着时代发展,这些表现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甚至会产生新的表现方式。《办法》只列举9条,可能致使其他未列入范围之内的错误,逍遥“法”外。要让“立规”严密起来,我感觉最好再加上一条:对其他同等性质或者危害的情形作出开放式的规定,适当扩大一下《办法》的外延。
其次,《办法》中关键用词模糊,使文件的核心问题表达不清。例如文件中多次使用“重大”这个词,如重大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重大恶性事件、重大影响等。重大表明一种程度,究竟什么程度才能算得上重大,文件的制定者应当有一个进一步的说明,哪怕是一个概括性的说明也好。如果领导干部出了事情,组织部门、当事人和公众舆论在“重大”认定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如何解决?如果制度没有事先规定,势必产生争议。我认为,应当借鉴法律规定的方法,能量化就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做出必要说明,或者说明认定“重大”的方法和程序。只有这样,才好操作,才能保证处理过程相对公开、公平。
时下,党政机关下发的文件可谓不少,处理一个问题往往三令五申,但是最后还是靠领导指示才解决。有的文件并不是规定不合适也并不是泛泛空谈,规定得也很仔细,为什么真正起作用的少,原因之一在于文件制定得不准确,可操作性差。
就像四川省委的这个《新办法》,听上去声势很大,但是其中许多内容要科学落实却很难。因为许多条条框框只是原则性规定,许多关键环节、关键问题并没有说明清楚,真正实行起来,争议会很大。如果文件能像法律一样精确,或者力求精确,能像法律一样具有可操作性,那么文件顺畅地被执行落实也不是难事。这样既提高行政效率,又减少浪费。这个重要问题不解决,文件再多也无济于事。刘吉涛(山东教师) 相关报道见昨日A19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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