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21日《武汉晨报》读到《武汉首起列车晚点索赔案开庭》的报道:“列车晚点6个半小时,乘客黄志宏向武汉铁路分局索赔110元经济损失。昨日,武汉铁路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经激烈争辩,双方当庭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
28岁的黄志宏,并非腰缠万贯,却在两年内自掏腰包打了近80件公益诉讼官司。记者查阅他所打的官司,发现索赔金额最低的只有0.9元,最高的也只有110元。告过公安、交通
、园林、银行等部门。经手的案子胜诉率只有10%,也就是说两年来只赢过8场官司。
但黄志宏却认为“这是个很大胜利”,因为“这些官司的胜败往往能影响到某个行业规定、某项政策的变化”,会让更多的人受益,让社会进一步走向文明与进步。所以尽管有人把他称为“讼棍”,说他是不是有“毛病”,但他也乐此不疲。
我们的社会就需要这样爱较真的人———就需要这样把自己的痛苦和快乐与国家的法制建设、政策完善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人!
一个人活在当今社会,可以有各种痛苦,也可以有各种快乐,但是什么样的痛苦与快乐是最有价值的呢?我以为是那种因为法制精神以及相关法规遭到了践踏而产生的痛苦,是那种在为促进法制的完善而付出艰苦努力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快乐。
因为这种痛苦和快乐,是真正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思想情感和时代发展潮流的,是最容易在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中产生出最具体的推动力的。
正因为如此,我才认为表现在黄志宏身上的这种思想情感是可爱,也是珍贵的,还是无私的!想想看,一个生意人,因为产生了这样的痛苦,为了去体验这样一种快乐,不仅损失了好几千元钱,而且最后连生意都丢下不做了,这样的精神品格难道不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吗?
陈大超(湖北 记者)(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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