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原为:公司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股东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现改为: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增加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的50%。
增加第四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增加第四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增加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签署同意,当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的10%时,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增加第四十七条: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相关《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增加第四十八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原四十三条开始,序号向后顺延,内容不变。
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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