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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高管监管是重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22日 02:04 京华时报

  作者: 敖晓波来源: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记者近日获悉,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等几项法规公开向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目前已进入汇总阶段。在综合各方的反馈内容之后,将于近日出台。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要持续监督其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另外,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监督的内容和重点,承担工作包括:监督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等。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强调: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以欺诈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撤销其任职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此外,证券公司为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申请任职资格出具虚假鉴定或者推荐意见的,责令整改,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六个月内暂不受理其业务申请,并暂停其部分业务资格。一旦发现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稽核总监、技术总监、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经营性活动的,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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