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类型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在实际运用中,由于各个国家基本情况及经济政策目标不同,各国税法所规定的增值额并不一致,与理论上的增值额也不尽相同,因此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增值税。
按增值额内容和扣除项目的不同,增值税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区别主要在于税基的宽窄不同。增值额既可以按全部的增值项目相加计算得出,也可以按全部商品的价值扣除未增值的部分计算得出。按后一种方法计算,需要扣除的项目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劳动手段(生产资料)的当期转移价值,一部分是劳动对象的价值转移。扣除劳动对象的转移价值一般是没有疑义的,而对劳动手段的价值是否允许扣除,能扣除多少,这是区别三种类型增值税的关键所在。
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当期全部予以抵扣,而不管其是否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收入型增值税仅允许扣除当期转移到商品价值中去的那一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劳动对象转移到商品价值中去的价值,而不准对任何固定资产的价值给予扣除。税收负担
税收负担有许多种,从纳税人的角度区分,有居民个人税负、企事业单位税负;从税制结构考虑,相应分为流转税税负、所得税税负等;从税负的实际归属划分,可分为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名义税负,是税法规定的税负;而实际税负,指纳税人的最终税负。比如,政府向厂商收税,而厂家又通过商品提价,把一部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这样,厂家的实际税负,将大大低于名义税负。
衡量税负轻重有两种标准:绝对数标准和相对数标准。绝对数,指的是税收负担金额;而相对数,是税收金额占课税对象(所得、收入、财产等)的比重,也就是税收负担率。
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是一定时期(通常是一年),一个国家税收总额占同期GDP的比重,它有大中小三个衡量口径:大口径,是政府收入在GDP中的比例;中口径,则是财政收入占GDP比例;而小口径,指的是税收收入在GDP中的比重。国民收入税收负担率是税收总额占国民收入总值的比例。国民收入指的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物质生产部门新创造的价值。由此,国民收入税收负担率,反映了新价值的税负程度。
从统计数字看,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从20世纪80年代起,一直呈下降趋势,1985年,这个数字为28%;1993年,降为16.85%;到1995年,更是达到历史最低,只有10.6%。针对这种情况,从“九五”开始,我们开始加强税收征管,税收收入也渐渐走高,到2000年,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已上升为14%,这个数字,还有进一步升高的趋势。对此,很多学者提出,在内需不足,经济紧缩的背景下,科学分析中国的税收负担水平,合理降低税负,应该是政府认真思考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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