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人和
近一个时期以来,许多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或办法。湖南省在全省开展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为民工讨工资;威海市决定从12月中旬起在全市开展专项清欠活动……诸如此类的行政命令和行政行为受到了如潮的好评。但仔细想想,这样的举措未必真能解决问题,并且,可能还会混淆了行政命令和法律之间
的界限。以政府令形式解决欠薪问题,这一思路本身就存在问题。
老板拖欠民工工资,从民法角度讲是一种“欠债”行为,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是一种“违背契约”的行为,总之是违法的。违法的事情,自然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
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我们有比较完善的相关法律,却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反常的现象出现,有民工法律意识不强的因素,也有法律手段周期长、成本高的原因,另外还有法律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导致的目前普遍存在的“执行难”的问题。也许有人说,正是因为以上法律解决途径问题,所以政府的命令和规定才会应运而生,以填补法治的这种缺失。而我的疑问也恰恰与“执行”有关。
政府的规定和命令要落到实处,发挥作用,解决问题,最终靠的也是落实和执行。众所周知,政府的规定和命令的强制力不可能也不应该比法律更强。按照这样的常理,指望政府的一纸公文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即使不是异想天开,至少也是一厢情愿。如果政府的公文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收到反常的奇效,那么,为什么国家法律无能为力的事情政府命令却能有效地加以解决?为什么我们能保障政府命令的权威却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而这后一点,才是法治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这是不是说明为政者的法治意识还有待加强,是不是反映了政令大于法律的现实?再进一步,越来越多的地方,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出台类似替代法律的命令和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是意味着对依法治国这一根本原则的背离?
我们不能也不应该怀疑有关政府部门的初衷,但鉴于这些规定和办法可能面临“有效”或“无效”都是个问题的难堪,鉴于上述这种种疑问,我们不能不做必要的反思。(转摘自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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