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磊
上海报道
“公益人”的建议包括:制订出台中国《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出台《公益事业捐赠法》相配套的税法部分的免税条例;调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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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益事业处境
11月11日,北京国际饭店,由中华慈善总会、国际联合劝募协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NPO(恩玖)信息咨询中心等公益组织联合举办的“跨国公司与公益事业高级论坛”进入了议程的最后一天。
会上,200余名中国“公益人”就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向政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制订出台中国《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出台《公益事业捐赠法》相配套的税法部分的免税条例;调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管理体制;健全与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相关的财务管理、监督、评估、审计等方面的法规政策等。
对于建议的部分内容,出席论坛的民政部李学举部长做出了积极的反馈。
李学举表示,“民政部将创造一切有利于发展公益事业的环境,提供一切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条件,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为国内外企业进入中国公益事业给予法律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
李指出,和发达国家乃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公益事业还相对滞后。中国现今经济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是严峻的挑战,也是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机遇”。
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2年底,全国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已达13.3万个,基金会126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1.1万个。
李从宏观上将我国管理公益组织的法律法规分为登记管理和财政税收两类:前一类比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登记管理条例》;后一类有1997年10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系统的非营利组织税法)。“除此之外,《民法通则》、《职业教育法》以及《契税暂行条例》中也散有涉及。”
对于现有这些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的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葛云松副教授评价:“在很多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对公益组织的发展构成了相当的障碍。”
葛归纳了7个现行法不利于公益组织发展的问题,分别是:1.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且常常不依法办事;2.社会团体的设立条件过分苛刻;3.对公益组织的限制竞争、限制规模政策;4.双重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带来的沉重负担;5.有关民事关系的规定十分混乱,并且存在显著的法律漏洞;..有关法律内容庞杂、透明度低;7.税收优惠措施不足。
创造五千万人就业的机会?
“公益组织正因为其社会慈善功能日益引起我们重视,但事实上我们一直忽略了它们在吸纳就业、拓展就业渠道上的作用。”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丁元竹研究员诠释了发展公益事业的更一层意义。
丁向记者算了这样一笔帐:“中国公益部门的现就业人口,大约占整个就业人口4.28%。要是中国的公益事业在未来几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就能解决700万人的就业;若是能达到荷兰1995年的水平即13%,则相当于出现了5820万个就业机会。”
与会官员纷纷表示,国家将在法律及政策方面进一步加快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王振耀司长表示,“从中长期看政府必须逐步从劝募市场上退出,当前与社会捐赠、公益事业直接相关的制度将得到建设完善。”
李勇则表示:自去年以来,民政部配合国务院立法部门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革新不适宜的条款,加入新的管理内容,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此外,据李介绍,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在配合有关部门对民间组织税收、财务、会计、票据、工资、人事管理和员工社会保障等政策进行立项调研,争取制定新的政策法规,尽快将民间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满足民间组织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位与会学者向记者分析,公益立法的第二次革命已是进行时:“随着新的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出台,一个公益基金会审批的高潮将要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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