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继续完善企业并购法规通过公司法的修改适当放松限制,为收购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
本报北京电(记者于扬)昨日在“并购重组国际高峰论坛”上,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张德霖表示,目前关于企业并购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企业合并、公司收购以及外资参与中国企业收购三个方面的立法,但今后还需继续完善。他还透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已报请全国人大审议。
会上,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陈丽洁还就如何完善上述三个方面的法规提出建议。
对于企业合并的法规,她认为,当前应当统一合并立法,为各类企业的合并提供统一的规则,如果可能的话,制定一个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合并法规;完善股东权利保护制度,促进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合理化;取消公司法中股份公司合并需经审批的规定等。
对于如何完善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她认为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通过公司法的修改适当放松限制,为收购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二是通过修改公司法完善股东转让出资的有关规定,补充非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三是通过修改证券法,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提高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法律效力。
对于外资并购、国企并购的特殊法律制度,她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在于:对外资并购实行审批的适度、公平和效率,为外资并购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在立法上推进外资并购立法的统一,提高立法等级;在国企并购、产权转让方面,通过立法确定包括出资人决定、资产评估、市场定价、公开交易等规则;制定反垄断法,对各类企业的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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