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3年11月18日收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自执第9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通知书称:本公司、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成都东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自贡分行于2000年订立的自贡市公证处(2000)自证字第394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能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通知要求本公司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并限本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法院申报财产。
经本公司核实,2000年10月27日,本公司、成都东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为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并经公证),将座落于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15号的“东碳大厦”(现为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抵押给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该抵押贷款事项已在本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本公司根据上述房产抵押合同在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贷款的1201万元已逾期,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遂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抵押之房产。
本公司将同有关方面积极协商解决,并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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