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客户保证金的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整体经营素质,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管办的指导下,我公司于2003年4月与结算银行签定了结算银行保证金封闭运行管理协议,并于5月23日正式实施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管理。
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是在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和结算银行之间由备案专户构成的客户保证金专用帐户封闭体系。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客户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用帐户,除规定允许的正常支付行为外,客户保证金不能对该封闭体系之外的银行帐户付款。形成完整的封闭体系,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异地营业部要从根本上把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客户保证金严格分离,在同一家结算银行同时开立两个银行帐户,客户保证金只能划转至期货交易所用于期货交易或客户指定的帐户。保证金的调拨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异地营业部在所在地银行的监督下,根据总部的指令办理资金调拨。在经纪公司自有资金和保证金帐户相互划转时,只有公司总部方可划转,异地营业部的两个银行帐户之间不得相互划转,这样便于公司对保证金封闭运行的实际操作,也方便了监管部门和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实行保证金封闭运行后,客户保证金与期货经纪公司自有资金被明确分离,客户保证金在客户保证金专用帐户封闭体系内运行,在任一时点上,封闭体系内的保证金帐户总额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客户权益总额是相等的。政府监管部门通过监管封闭体系内保证金帐户的总额与期货经纪公司客户权益总额是否平衡,即结算银行报告的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专用帐户总额、期货交易所提供的期货经纪公司交易所资金余额,经调整的二者之和是否与期货经纪公司报表中的客户权益相等,及时掌握客户保证金的存放情况,判断期货经纪公司是否挪用了客户保证金,同时通过结算银行的协助监督也对防止期货经纪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起着重要的作用。保证金封闭运行使公司的自有资金与客户保证金有了明确的界定,基本实现了自有资金的划拨和客户保证金存取的两条线管理,杜绝了经纪公司自有资金和客户保证金混合存放的情况,使得经纪公司即使产生经济纠纷时,也可以保证客户保证金的正常运作。同时通过政府监管部门的适时监管和结算银行的适时监督,可以有效地杜绝期货经纪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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