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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在港结算试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19日 12:12 京华时报

  作者: 肖宾来源:

  本报讯(记者肖宾)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对外表示,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为香港银行试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个人人民币业务的范围包括:人民币存款、兑换、汇款和银行卡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将以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一家具有丰富清算经验、拥有完备网络和熟悉两地金融管理政策法规的香港持牌
银行,授权其作为香港有关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清算行,办理规定的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清算。

  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介绍,该清算行可与自愿接受清算条件和安排、参加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的香港持牌银行(以下简称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按协议为参加行办理清算业务。清算行的存款仅为其接受参加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个人的人民币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清算行为参加行符合下列要求的人民币与港币兑换业务提供平盘服务。(一)个人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的现钞兑换;(二)个人通过存款账户每人每天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的兑换;(三)在香港提供购物、餐饮、住宿等个人旅游消费服务的指定商户收取的人民币现钞兑换港币。有关个人人民币银行卡的清算事宜由清算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办理。内地居民可使用内地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在香港用于购物、餐饮、住宿等旅游消费支付,以及在香港自动取款机上提取小额港币现钞。参加行或其附属机构向香港居民个人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可在内地用于个人消费支付,以及在内地自动取款机上提取小额人民币现钞。

  具有个人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内地银行可以接受经由清算行汇入的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汇款,该汇款的收款人须为汇款人,每人每天的人民币汇款最高限额为50000元。内地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汇款的解付。未提用的人民币汇入款经审核后可汇回香港。

  据有关人士透露,中国银行旗下的中银香港网点完备,熟悉两地法律,有望成为清算行的热门候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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