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
WTO背景下,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在面对中国市场的不规范时,明显分成了两类:一些公司选择了顺从中国规则;但也有另类如克莱斯勒者,他们基于市场的理念,选择了改变规则,他们正在正参与、推动着中国渐进式改革中深层次的制度变迁这一最难行的棋。
日前,德国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告上法庭,起因是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注册图形商标的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在北京市中院的法庭上,克莱斯勒和商评委各自做了陈述。
该案最引人注意的地方,也许并不是双方对克莱斯勒公司申注的商标是否符合显著性要求的技术性争议,而是克莱斯勒对商标委行政程序不合法的诉讼。克莱斯勒认为,商评委的驳回决定在书面告知前没有给该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机会,程序违法。
这是中国成为WTO成员国将近两年来,见诸报端的又一例跨国公司诉讼中国行政机构案。不久前,本报曾报道了在西安发生的日本住友化工状告陕西省质监局的案例。尽管有关部门没有做过专门统计,但跨国公司通过诉诸法庭寻求解决和中国一些兼有市场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的纠纷的个案,也许不尽于上述两例。
在进入中国市场的路径选择上,和政府管理机构直接对簿公堂,在跨国公司看来应该是下下之策。在各级政府机构仍然直接或间接掌握着相当一部分资源、本土的游戏规则离法治还有很大距离的背景下,和行政机构进法庭,仍是一件多少有些显得格格不入而不愿意被宣扬的事情。联想到几年前海南凯立状告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国内的轰动一时,似乎可以理解,面对记者时克莱斯勒公司保持的谨慎。
然而,法庭这样一个地方具有的内在公开性,会让此类案例的社会效应,渐进的、星星点点的放开来。撇开具体案例的技术问题,在西方法治社会浸淫下的跨国公司,当利益受到威胁时,诉诸“程序正义”的蔽佑,几乎算得上机械式的本能反应。程序正义是法治的第一要义,而法治和市场又是一对天然的共生体。由是,WTO背景下,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如克莱斯勒者,正参与、推动着中国渐进式改革中深层次的制度变迁这一最难行的棋。
按照全球化理论,在由跨国公司的资本国际扩张带来的资金流、物流、人流之后,是对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渗透和参与。经跨国公司带动的商业规则、制度典范的国际化,是全球化发展的高端状态。正是这样的理论基础,解释了2001年不少决策者和研究者热望WTO成员国身份的初衷:通过国际化,绕开国内一些根深蒂固的矛盾,将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推向纵深。
除了跨国公司的个体行为之外,以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这类组织为通道的跨国公司的集体行为,意义也许另有不同。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不久前发表了一份类似白皮书形式的对中国加入WTO两年的评价报告,送到了一些相关的部门。里面提到的某些问题(如中国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政策难以协调一致,很多企业没法充分参与中国市场的规则制定过程),对中国市场的所有参与者,不论外资中资,都是一样重要的。
但是,发展的过程总是辩证的,劣币驱除良币的经典效应也时时存在。关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路径选择,有个例子更值得一提,尽管也只是个案。某家在中国相当成功的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一份制做精美的宣传手册上,印有这样的句子,“我们在中国所建立的强大关系网络……与许多政府机关都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这种能量,是目前国内仍在追求“对内国民待遇”的很多中资企业所不及的。
这类公司深谙本土规则,翱行其中而游刃有余,他们在中国的个体行为,以及在中国进一步推动改革过程中的角色,也许和我们最初的设想是不尽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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