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集团董事长秦晓认为
记者孙超11月17日北京报道在今天召开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能源战略与改革国际研讨会上,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秦晓就中国能源安全战略中的能源运输问题做了发言。他强调,一国的能源安全,是该国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前提。
在过去10年间,由于经济迅速发展,中国的石油消费量年均增长6.66%;而受国内资源及开采条件的约束,同期中国石油的产量年均增速仅为1.75%。石油消费与石油生产关系的消长,使得中国在1993年从一个石油净出口国,变成为一个石油净进口国。2002年,中国石油的产量含原油和成品油为1.689亿吨;而石油消费量达2.457亿吨。两者的差距,必须由石油进口来弥补,2002年净进口需求7680万吨。
根据预测,中国石油的净进口需求在未来10年将按年均10%的速度增长,至2010年将达到1.5亿吨。
秦晓首先从三个方面分析了中国能源运输的现状:
一是中国船队所占中国进口石油运输市场的份额方面,根据他所掌握的资料,在中东东行的航线上,2002年中国船东所承运的石油进口量为130万吨全由招商局船队承运,只占该航线石油进口量的3.78%。在西非东行的航线上,2002年中国船东所承运的石油进口为零。在东南亚航线上,2002年中国船东所承运的石油进口为550万吨分别由招商局、中海和中远承运,约占该航线石油进口的52.43%。显然,中国船东在中东东行和西非东行的航线上所占的份额很少,这无疑是让人忧虑的。而这两条航线却恰恰是中国原油进口的主要航线,从供应链的角度而言,也是风险最大的航线。
二是中国石油运输的能力与需求方面,中国船东所承运的石油进口,特别是在中东东行和西非东行航线的份额很少,与中国船东的承载能力不足有关。他引用了一系列数据,表明中国的石油公司与中国的油轮船东之间缺乏长期的策略合作,在能力和需求上出现严重的“错配”:一方面,中国90%的石油进口是由外国船东承运的;另一方面,中国船东以招商局为例90%的运力却是为国际市场提供服务的。
三是中国的石油进口需求对全球油轮运输市场的影响方面,虽然中国船东的承载能力相对于中国石油进口需求而言,呈现明显的“能力不足”。但是,从全球油轮运输的供求关系来看,长期以来处于“能力过剩”的状况。
所以,他认为,发展中国的油轮船队,必须认识到全球油轮运输能力过剩这样一种现实,切忌“一哄而上”,不要搞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不幸的是,这种忧虑有可能变为现实。
他表示,近年来,如何加快中国油轮船队的建设和发展,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界的高度关注。面对中国进口石油运输的庞大需求,各个航运企业,甚至某些没有油轮运输专业经验的企业均计划大举投资,打造新船。这种现象值得高度关注,其根本的危害是可能对全球海上石油运输的供求关系造成严重的冲击。这是因为,一方面大量投资,“一哄而上”打造新船,在短期内可能使造船价格上升,另一方面也会使得油轮运力大幅上升,使得已经供过于求的状况更趋严重,从而导致运费下降。在船价上升和运费下降的打击下,全球油轮业将陷入恶性竞争,最终也会影响中国油轮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油轮运输行业周期性强、专业性高、油轮市场呈寡头垄断格局、油轮运作惯例为单船公司和方便旗的特点,秦晓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第一,把能源运输归入国家能源安全战略框架之中。
能源供应链的安全,应该与“控制资源”和“建立储备”同等重要。供应链的安全,是国家能源安全的前提和保障。所以,应该把能源运输归入国家能源战略体系之中,从供应链安全的角度出发,支持中国能源运输企业的发展。
第二,扶植中国大型油轮船队进入资本市场。
油轮行业风险很高,VLCC油轮造价目前高达7000万美元/艘最高曾达12000万美元/艘,较高的投资门坎限制了中国船东进入该行业。根据国际上最大的几家油轮公司的经验,通过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大大促进了行业的重组和发展。
所以,应该在政策上支持有一定规模和有实际经营经验的中国油轮船东通过上市,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促进行业的兼并收购和发展壮大。希望能够在充分尊重油轮运作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创造宽松的体制环境,扶植大型船队发展。希望招商局油轮船队的重组能在政策上得到具体的支持:尽快进入资本市场,批准豁免“三年要求”;根据“单船公司”的惯例,批准“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支持船队重组,批准以单船公司的“股权出资”,设立股份公司。
第三,鼓励油公司和船公司的战略合作。
促进国内油公司和船公司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油公司应该给船公司长期和稳定的订单支持,而船公司也应优先保证油公司的运力供应。
目前,中国的石油进口商大多是通过即期租船的方式来处理与船公司的关系的。他认为,应该正确理解油公司与船公司在“市场”原则下所建立的伙伴关系,真正做到“双赢”。不能庸俗地把市场理解为即期的、现货的市场;市场本身也存在长期合作的关系,期租也是市场表现形式。应该鼓励中国的油公司和船公司在双赢的前提下达成某种“价格公式”,以长期租约的形式协调利益。
第四,防止重复投资和协调无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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