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我是某公司的正式职工。2000年2月,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风险承包协议》,约定由公司提供资金15万元,聘用我为其从事此项资金运作,考核我的利润指标额为每年3万元。协议约定操作失败后双方终止协议,公司也有权解除我的劳动合同。2000年3月7日,该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双方开始按协议履行。2001年9月5日,投资出现亏损。2001年9月27日,公司发通知要
求我停止股市操作。2001年10月23日,公司下发通知,给予我3个月双向选择期限,并称到期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2002年4月19日,我致函公司,对公司通知提出异议,要求撤消相关处理决定。2002年12月5日,我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我的申诉请求。我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我于2002年12月5日申请仲裁,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对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我该怎么办?
安徽 吴先生吴先生:
诉讼(仲裁)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仲裁)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仲裁)时效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若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法律认为,每个人皆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之,可认为他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因此撤销对其权利的强行性保护。此外,诉讼(仲裁)时效之设,还有利于法院(仲裁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免去对年深月久的民事纠纷查证、取证的困难。
诉讼(仲裁)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中止是指在诉讼(仲裁)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中断是指在诉讼(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延长情况较少。
诉讼(仲裁)时效虽有利于快速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但由于大多数权利者在向义务人追讨债务时没有留下凭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经常由于无法举证证明诉讼(仲裁)时效中止、中断而导致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你就是由于劳动纠纷申请仲裁后无法举证证明时效中断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你在2002年4月19日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向公司提交了复函,要求公司处理,由于你没有公司答应处理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诉讼时效已中断。你于2002年12月5日才申请仲裁,已超过劳动纠纷60天的仲裁时效,导致法院认定你丧失了胜诉权,遂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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