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3年11月17日,本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金礼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礼公司 、上海第十印染厂以下简称:十印厂的通知及双方共同提交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一中院 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03 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78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院在审理金礼公司诉十印厂股东权纠纷一案中,金礼公司已于11月14日以双方已达
成案外和解为由,向一中院提出撤诉申请。一中院《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为:准许金礼公司撤回起诉。【注:本公司曾披露金礼公司就股东权纠纷一案诉十印厂向一中院提起诉讼公告详见:2003年7月5日《上海证券报》】。
二、2003年11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上海第十印染厂 以下简称:十印厂 、上海服装 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集团、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公司共同于2003年11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十印厂与正邦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于2001年6月14日订立的《股份转让合同》。
2、十印厂与正邦公司确认十印厂至今共收到正邦公司因《股份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股权转让预付款人民币6845.88万元人民币陆仟捌佰肆拾伍万捌仟捌佰元整。
3、鉴于目前本公司的状况,对于十印厂已收取的正邦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预付款,正邦公司同意十印厂返还人民币4000万元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差额部分作为正邦公司对十印厂的补偿。
4、十印厂无权就正邦公司受托管理十印厂所持民丰实业股权期间以及正邦公司以十印厂名义行使股东权利期间以十印厂经济权利受损害为由再提起任何诉讼、仲裁等正邦公司故意隐瞒的其它重大事件除外。
5、十印厂预支给正邦公司股权转让返还款人民币100万元 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余额人民币3900万元人民币叁仟玖佰万元整十印厂同意在十印厂其所持有的民丰实业股权再转让获得成功以上交所公告为准后且所涉正邦公司与民丰实业有关的重大事项在法律上已彻底解决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上海正邦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若十印厂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再转让至2004年12月31日仍不能获得成功,而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在法律上已彻底解决,则十印厂最迟在200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正邦公司。
6、十印厂凭正邦公司出具的有效收款收据付款。
7、服装集团对十印厂的付款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直至上述4000万元 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付清为止。
【注:十印厂曾与正邦公司于2001年6月14日签订了关于转让十印厂所持本公司国有法人股的《股份转让合同》公告详见:2001年6月16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上海民丰实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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