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3]初字第506、507、508号民
事判决书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3)执字第1364、1365、1366号执行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原告)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史兆斌
被告一:中辽国际北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景源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26号
被告二: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荣生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26号
被告三:辽宁国际经济咨询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26号
原告因借款纠纷案于2003年5月26日分别将本公司、中辽国际北方公司和辽宁国际经济咨询公司诉至法院(具体内容本公司于2003年6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予以披露)。现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并执行如下:
1、被告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45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及利息;如本公司到期不能给付上述本息,原告则以其抵押之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45万美元本金及利息额度内优选受偿,其价款超过245万美元本金及利息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被告北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9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如被告到期不能给付上述本息,原告则以其抵押之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9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额度内优选受偿,其价款超过49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被告辽宁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如被告到期不能给付上述本息,原告则以其抵押之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额度内优选受偿,其价款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此上判决法院限定被告必须于2003年11月14日前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本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同时本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所涉及的诉讼预计会给本公司造成本金2814万元人民币及其衍生利息的资产损失,并冲减相应的负债。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中民(3)合初字第506、507、508号民事判决书;
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执字第1364、1365、1366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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