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3年10月21日召开董事会批准了公司与鞍钢集团公司签署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公司将于2003年12月19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与鞍钢集团公司签署的《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与该关联交易协议有利害关系的鞍钢集团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
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为此,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其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下:
1、合法性
(1)鞍钢新轧已与鞍钢集团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签署了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与《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鞍钢新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已获鞍钢新轧董事会批准。
(3)鞍钢集团公司已批准本次关联交易。
(4)本次关联交易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公平性
(1)未发现本次关联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损害鞍钢新轧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鞍钢新轧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尊重了鞍钢新轧及其中小股东的权利。
3、合理性
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之事项为鞍钢新轧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因历史原因而难以割断。从已有的生产结构看,割断这些关联关系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鞍钢新轧的正常经营或增加成本。基于此角度,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发生合理。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有关各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经过审慎的调查和专业判断,我们未发现本次关联交易中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积极的,关联交易过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尊重了鞍钢新轧及中小股东的权利。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全文请登陆巨潮资讯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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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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