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货币市场基金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扩大基金公司或者商业银行的产品范围,而是满足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健全货币市场的基本功能
本报记者 唐健
已经被媒体多次“预报”即将面世的货币市场基金至今仍然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
下来”。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表现出了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极大兴趣。上周,包括中农工建和几家商业银行在内的7家银行在北京举行了商业银行发行货币市场基金的研讨。种种迹象表明,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这两个原本在经营产品上互不相交的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基金上开始“交战”。
政策限制各异
无论是基金公司还是商业银行,设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市场基金都存在政策上的障碍。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具除现金外包括6大具体品种:(1)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2)剩余期限小于397天的短期债券(3)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4)中央银行票据(5)银行承兑汇票(6)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中,协议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目前尚未对基金公司开放,而大额存单是国内还没有的金融工具。也正因为此,博时、招商与华安三家基金公司拟推出的新产品还不能冠之以“货币市场基金”。
商业银行发行货币市场基金同样存在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是否可以发起设立基金本身就是一个大问题。不过,也有银行界人士认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产品是债券、回购、拆借、票据、存单等等,这些都是银行传统的业务产品,由银行来经营,不存在市场准入的政策障碍,未突破业务经营范围,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面对现实环境,银行和基金公司都有各自的解决方案。有基金公司高层人士表示,目前的债券回购和央行票据市场已足够大,完全可以满足基金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需求。基金公司目前的产品设计完全是基于现在的政策环境进行的,即使承兑汇票等领域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向基金公司开放也不会影响基金的投资运作。
而银行界有关人士则认为,目前的监管模式是分机构监管,证监会管理交易所市场,人民银行管理银行间市场。商业银行只要不进入交易所股票市场就不属于违法,完全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在商业银行分业经营规定条款中增加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款,这使商业银行看到了机会与希望。当然,理想的结果是采取目前分市场、分机构发行管理的模式,即基金公司的货币市场基金沿用原来基金模式,主要在交易所,由证监会管理;银行机构的货币市场基金严格在银行间市场运作,由人民银行管理。
市场需求为先
尽管银行和基金公司在货币市场基金的发行上均或多或少地存在障碍,但是双方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并未受影响。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穆怀朋透露,央行今后将从重点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市场基金。央行行长周小川也曾表示,我国的基金销售主要是由银行系统代销,商业银行一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性,但另一方面组织保证和激励机制还不到位。有些国家有货币市场基金,它已是商业银行自己的产品,银行销售起来就与代销不一样。中国证监会的态度同样积极,下发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并审核了多家基金公司发行准货币市场基金的申报材料。
双方的积极态度源于良好的市场预期。在目前存款利率偏低、居民投资厌恶风险的情况下,货币市场基金有着强大的市场需求。
也正因为市场需求强烈,金融界也有人担心会出现储蓄“大搬家”的情况,对银行体系造成大的冲击。因此,银行界人士建议货币市场基金在操作上应循序渐进,先做试点。在这一点上,基金界亦有共识,有关人士认为,可能首发的三只准货币市场基金,规模最多亦不会超过200亿,不会对银行储蓄产生冲击。
有业内人士表示,设立货币市场基金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扩大基金公司或者商业银行的产品范围,而是满足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健全货币市场的基本功能。基本于这一指导思想,发行货币市场基金的主体是谁已不再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