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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之争”:中国企业名称的命运将何去何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 16:0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杭州十一月十五日电 :题:“中化之争”:千千万万中国企业名称的命运将何去何从?

  中新社记者 张文

  本月十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与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与企业名
称(商号)之争,经中国权威媒体披露之后,立即在业内产生强烈的振荡。正如披露这一消息的媒体所指出的那样:这是中国新《商标法》实施后,“商号”与“商标”之争的第一案,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无论结局如何,都将对中国的司法实践起到实质性的影响。

  这一看似并不复杂的官司,却再次将长期以来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与商号之争推向前台,并牵动数万企业的命运。

  “中化商标”向“中化商号”索赔300万

  2003年4月中旬,杭州中化网络收到了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于3月28日向北京一中院递交的起诉状,诉状称“中化”二字作为原告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已经原告合法注册(经核准的有效期自2002年11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止),并于2002年2月8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杭州中化网络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中化”与原告“中化”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判令杭州中化网络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在其企业名称、网站、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据悉,杭州中化网络于2000年8月7日注册成立,是浙江一家民营互联网企业,主要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B2B电子商务和软件开发,在2001年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其旗下的“中国化工网”是国内知名的专业电子商务网站,曾在2000年网泡沫破灭,互联网经济普遍低迷的情况下,以年赢利数千万元的业绩创造了“业界奇迹”。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是以石油、化肥、橡胶、塑料、化工品的国际国内贸易及相关领域实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综合型国有企业集团。提及此案,杭州中化网络总裁孙德良显然觉得遭到起诉有些莫名其妙,他介绍说,杭州中化网络自2000年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这个企业名称起,一直合法使用至今,从未有任何侵权行为和侵权故意,也从未收到过任何对该企业名称的口头或书面异议、律师函之类,而在使用了这个企业名称近三年之后,却突然遭到其后注册的商标的索赔诉讼,多少觉得有点冤枉。“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院会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孙德良最后补充说。

  的确,站在“事理”的层面,注册在后的“中化商标”凭什么向注册在前“中化商号”索赔,都是一个令人纳闷的问题。而从“法理”的角度讲,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规定,杭州中化网络的企业名称属于在先合法登记,应当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权益。

  那么,杭州中化网络究竟有没有侵权,以及“中化商标”向“中化商号”索赔300万的依据是什么呢?

  两个“中化”齐喊遭到“损失” 究竟谁侵犯了谁的权利?

  将双方的观点进行对照,不难发现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杭州中化网络于2000年8月7日注册的商号中出现的“中化”二字是否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注册于2002年11月的“中化”商标构成了具体的“侵权”行为及其引起“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赔偿请求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是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是否因杭州中化网络而“遭受损失”的根本所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在诉状中指出,该公司注册的“中化”文字商标已于2002年2月8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杭州中化网络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中化”容易使相关公众与该驰名商标产生误认,因此杭州中化网络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其蒙受了经济损失。

  而杭州中化网络的一审代理词表示:被告杭州中化网络依法成立于2000年8月7日,其注册程序及其结果完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依法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而原告注册的“中化”文字商标,经核准的有效期自2002年11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止,远迟于第一被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日期即2000年6月12日。故此,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规定,杭州中化网络的企业名称属于在先合法登记,应当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权益。

  杭州中化网络在应对官司的同时,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将“中化”文字注册为商标提出了质疑,因为该商标的注册无疑对杭州中化网络今后的发展也会带来直接的损失。更现实的是,本次官司已经开始让杭州中化网络“遭受损失”。

  据悉,杭州中化网络于2002年9月启动了赴港上市的程序,按原计划预计2003年第二季度将正式登陆香港创业板,这意味着国内第一支赴港上市的网络股将浮出水面,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一纸诉状,使得这一计划无限期搁置。

  杭州中化网络的高层表示,因诉讼停止上市对公司带来的损失巨大。与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在诉状中为损失明码标价300万不同,杭州中化网络的损失似乎并不那么容易“定价”,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无论本案最终判谁胜诉,杭州中化网络因推迟上市而付出的代价都将难以挽回。

  商标商号“多米诺” 数万家企业可能因名称遭遇诉讼?

  “中化”之争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与商号之争,其所体现的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具有普遍性。作为同是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并受法律保护的企业知识产权,却难免遭遇“左手”打“右手”的尴尬。

  众所周知,商标具有行业排他性,一经注册生效即告在本行业内全国唯一;而商号则具有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区允许使用相同的企业字号,如可以有“北京熊猫公司”,也可以有“杭州熊猫公司”,二者可依法同时存在。驰名商标可以跨行业保护,但即使这样,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这表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也不是无限的。

  显然当商标与商号“交叉相遇”的时候,会将“商标”的唯一性和“商号”的地域性两方因素都糅合起来,加大了其复杂性。而这一“复杂性”也正是长期以来知识产权领域一项纠纷颇多难题。

  中国现在至少有几十万个商标,企业商号更是多达数百万,其中的重名和相似者数以万计。在日益频繁的经济活动中,这些商标和商号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可谓无处不在。

  就本案的争议主体“中化”而言,与其相同或相近的企业数量众多,因为它是公认的“中国化工”的唯一简称。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浙江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李永明教授认为,“中化”是中国化工的简写,目前中国有很多从事贸易服务的企业使用“中化”这两个字作为商号,“中化”作为商标显然缺乏独创性和显著性。

  “中化”这样一个并不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就可以让一家企业遭遇诉讼之累,那么更多的“具独创性和显著性”商标呢?是不是中国数万企业必须更名?

  业内人士表示,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将对国内司法实践起到实质性的影响,并将牵动数万企业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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