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期披露2001年年报及虚假陈述两项违法行为ST宏峰及其原董事长遭证监会处罚
【本报讯】ST宏峰(000594)今日公告,公司因存在未按期披露2001年年报及虚假陈述两项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公司原董事长高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公告介绍,经查明,ST宏峰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是在2002年4月26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参会董事不同意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1年年报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决定解聘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改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2001年年报重新进行审计,公司直至2002年7月1日才披露2001年年报,未按法律规定在2002年4月31日前及时披露年报。二是在重大事项公告中虚假陈述。在2001年12月22日的重大事项公告中,ST宏峰虚假陈述其大股东内蒙古宏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将42500万元欠款归还,实际上ST宏峰只收到宏峰集团2001年12月14日划给的3000万元欠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原董事长高建华。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该会决定对内蒙宏峰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公司原董事长高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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