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举功
投资者购买了信托理财品种之后,是否就只能等今后到期获取信托收益呢?不是的!前面已经说过,信托理财不是存款、债券,所以投资者应该关注自己的钱在如何生钱。投资者委托信托公司理财,并不意味着信托公司可以暗箱操作。《信托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投资者知情权,也约定了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投资者不能漠视自己的权利。
信托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树立四大原则:公开透明;重大事件;及时、全面、准确;经济可行。具体到方法,可以利用传统媒体、互联网页、信件、咨询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手段。在信息披露的程序方面,一般由信托执行经理向决策委员会提出,经同意后,交客户服务中心处理。投资者可以向信托公司仔细询问信息披露的具体做法。
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分为三大阶段:发行、日常管理与清算阶段。下面我们介绍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如何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发行阶段中,信托公司为了能够募集资金成功,会主动介绍资金的投向、风险控制手段、财务效益预测等。投资者不能仅相信预计收益率而简单做出决定,要对风险、收益分配、中途转让、银行质押借款等了解清楚。发行成功后,信托公司应该发布信托成立公告,描述信托专用账户开设、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委托人数量,资金划拨,借贷协议生效,抵(质)押办理,股东出资证明,工商局变更登记等状况。
在日常管理阶段,信托公司制作定期或临时报告,披露募集资金投向与使用、市场状况与项目的进展、会计政策与收益分配、信托执行经理更换、风险的变化、关联交易及其公平性等。若实际实施与原来的《信托计划书》出现差异,应重点解释,向投资者说明情况。
在清算终止阶段,信托公司应将信托财产清算状况、清算组的工作、信托执行经理的总结、信托专用账户撤销、会计师与律师的独立意见等通告投资者。
投资者知晓以上概况之后,可以针对不同阶段内容,电话、书面(包括电子)邮件询问,或查阅信托公司互联网网页,或到信托公司现场咨询,索取资料。若信托公司能够在公开媒体主动披露信托理财的相关细节,接受市场人士的评论,那么投资者应给予格外的关注与支持,因为这是信托公司信心与诚实的表现。例如百瑞信托在其公司网页上,对于2002年12月成立的北京信远大厦信托理财项目,至今年9月已经持续公告9次,使投资者对项目运作情况一目了然。对越是含糊其词,不愿意披露,或尽可能少披露信息的信托公司,投资者越要保持警惕。在获取尽可能充分的信息之后,投资者也要对理财结果承担责任,无论盈利或亏损,不能情绪化,尤其在产生亏损后,不应想当然地指责信托公司。
目前,信托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总体上还不甚理想,其中与信托公司追求成本控制,提高工作效率,保守商业秘密等的考虑不无关系。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部门还没有颁布相关的信托理财管理细则。在这方面,我国信托理财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还有相当长的探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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