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在贯彻《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进行自查时发现,本公司第四大股东存在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现披露如下:
一、占用资金股东方介绍
本次披露的占用本公司资金涉及的关联股东为深圳市特发龙飞无线电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深圳青年大厦8层
2、法定代表人:李元辰
3、注册资本:998万元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经营范围:销售通讯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传呼、电召服务;家用电子产品等。
6、最近一期财务状况
2002年,该公司净利润为 0.77 万元;截至2002年12月31日,该公司净资产为 6770 万元 。
7、与本公司关系
该公司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616.0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46%,是本公司的第四大股东。同时,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资金占用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特发龙飞无线电发展有限公司2001年度和2002年度的资金占用情况如下:
2001年度借方累计发生金额为48,351,606.10元,贷方累积发生金额为48,351,606.10元,期末借方余额为零;2002年度借方累计发生金额为61,837,637.66元,贷方累计发生额为61,837,637.66元,期末借方余额为零。截止2003年10月31日借方累计发生额为47,527,036.30元,贷方累计发生额为31,534,791.14元。借方余额为15,992,245.16元。
以上占用资金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临时资金周转借款。本公司每月对上述股东欠款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提一次利息(资金占用费),占用资金额已经包括提取的资金占用费。
另本公司分别于7月16和7月22日在《证券时报》披露了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告编号2003—12和2003—14)。由于当时披露的基准日为5月31日,两股东的欠款情况在6月份以后有变化,2003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借方累计发生金额为38,772,567.09元,贷方累计发生金额为59,409,867.09元(含以新星索公司25%股权抵偿欠款2063.73万元,关联交易情况刊登在8月19日《证券时报》),借方余额为18,097,249.66元;深圳市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方累计发生金额为3,215,113.92元,贷方累计发生金额3,215,113.92元,借方余额为3,215,113.92元。
上述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宜,公司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也未及时详尽披露,该事项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精神。本公司对发生上述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向公司的其他股东与投资者表示歉意。公司董事会已经责成经营班子尽快收回所有股东的债务,并坚决杜绝此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200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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