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平·
WHERE
这是回答在什么地方做,或者说向哪里做的问题。
我们试从六个方面作以下回答:第一,不把能否“增值”视作筹划的唯一。把目标定位在经济效益最大化,把目光放在长远的、总体利益的基础上,才能给筹划以正确的引导。第二,税收法定是涉税筹划的前提,而涉税筹划反作用于税收法定。税收法定包括程序法定和内容法定两个方面,都必须为筹划所遵循。第三,合法性、整体性、前瞻性是涉税筹划的关键。在筹划中要关注形势的变化和经济运行前景的预测,同时尽量减少筹划带来的风险。第四,越位是筹划的禁区。涉税筹划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而是有机地融汇于企业经营理财活动的各个环节,需要与各环节对应的税收制度符合和印证,如果越位地筹划,人为地制造一些虚假的条件,公然违背税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这就与市场经济体制讲究法制化原则背道而驰,其结果必然是损害国家的利益,而企业也将遭到惩处。第五,多样化的选择为筹划开拓了视野。经济活动的多样化,企业的设想、筹建、购置、生产、资金、销售、再投入、各种关系、社会影响、当地条件等等都可分别筹划。不可一提筹划,就是事前的、全面的、完整的一套“策划书”,这种求全责备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令注册税务师难以完成。相反的,依据客户的特点和需要,搞一些针对性强、繁简得当、通俗易懂、方便操作、解决问题的方案,才是筹划短平快开展起来的可行之路。在一项筹划中将企业所有涉税税种的节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计划、税负转嫁、会计处理、各类临界点的避越,甚至企业组织形态的选择、时间差的利用等等都一一详列,这仅是一个努力的方向。第六,避税是一柄双刃剑。避税在涉税筹划中是国内外专家最未统一认识的课题,且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持肯定者表述为: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缺陷和一定的手段,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非违法、非不允许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小的经济活动。
有的专家径直将避税列入节税筹划等同的行列。持否定者给避税的画像是:目的是逃避税,而不是经济和业务的需要;手段是人为的、不公开的或者隐蔽的,甚至是欺诈的;性质是违反立法意图的;后果是导致税款流失,公平竞争破坏,污染经济环境。
我们在筹划中无法绕开避税这一课题,因为节税、避税、偷(逃)税之间的共同点都是少缴税款,特别是避税和节税,有些项目在操作程序、技巧、结果上如出一辙。例如:以数量控制争取减税免税;以一定形式取得优惠;以捐献、时间差、延缓税期、调适临界点、调节税基等方式达到零税负、低税负或次优税负的目的。再说,税法中有很多优惠政策和不同的计税途径,谁能说清哪些是漏洞和缺陷?哪些是有意识的政策倾斜?从立法本意上区分哪些筹划符合政策导向,哪些是背道而驰,那只是一个空想。因而,我们不忙对避税作出全盘否定,要认真研究它,看它有无合理成分和可取的地方。而对其逆向筹划(即钻税收政策的空子)应持谨慎的态度,对明显违规行为则要坚决抵制,对国家已有反避税措施的对象,则当视为禁区。(之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