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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建设亟须走出“囚徒困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 17:19 中国经营报

  编者按:目前,人们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非常重视,积极性也很高,这是一件好事。但必须看到,目前在这方面也的确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存在一些盲目性。如果不能及时加以正确引导,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也会妨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有效性。有人担心,这种状况最终会导致“囚徒困境”———每一方都想垄断,而最终是谁都做不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信息利用率也受到影响。

  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不行?

  主持人:相对于前些年的不重视,最近一些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纷纷表示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例如,政府出面建立数据库、对企业进行评级等,该如何评价这种改变?

  张世卿:我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也可能是一种不健康的迹象。

  首先,政府部门重视信用问题当然是积极的信号。一方面,国家会加快相关问题的立法;另一方面,也会推动政府信用信息的公开进程。

  但是,信用问题归根结底是个市场机制问题,还是要靠市场的发展来逐步完善,不是政府能够代劳的。政府出面成立的数据库不可能都适应市场的需要,政府做出的信用评级也不可能都能得到市场认可。这种由政府出面建立数据库和评价企业信用的做法将造成巨大浪费,而其社会作用是有限的。

  张军扩:在我国目前的体制条件和市场环境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作用,这一点大家没有太大的分歧,分歧主要在于政府应当发挥什么作用,不应当发挥什么作用。从国际经验来看,要建立一个长期可持续的、高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最应该做的,是促进各类信用信息特别是政府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公开、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清除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各种障碍,为市场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的成立和运作创造条件。最不应当做的,是搞信息垄断,是政府直接投资成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搞商业化运作。

  目前,从中央有关部委到许多省市政府,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空前重视,积极性也很高,这是一件好事。但必须看到,目前在这方面也的确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存在一些盲目性。如果不能及时加以正确引导,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也会妨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有效性。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信用体系的建设一下子可能建不了一个全国性的,最开始可以从一个地区、一个行业先搞起来,但国家要有统一的标准,以便将来能够把信用信息整合到一起,建立全国性信用体系。

  主持人:可是有一种论调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不行,甚至应该允许一定的垄断?

  张世卿:我认为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论调。信用体系不仅包括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更重要的是对信用服务的促进机制。而信用服务就像会计师、律师、保险等行业一样,是一种市场服务,靠政府和垄断是搞不好的。任何一个行业,特别是社会服务业,只要是以政府为主导,只要是垄断的,就必然意味着它不可能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导向。

  张军扩:现在似乎有一个误区,一说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就是政府出资建立数据库。一旦政府建立数据库,就要靠商业化运作。从长远看,这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市场化信用服务体系。首先,它很容易导致政府职能错位,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其次,会造成很大浪费,很多地方花几千万元建一个信用平台,结果没有什么用。第三,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最终扭曲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衷。

  例如,为了给政府出资的征信公司创造市场需求,有些地方政府使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规定,企业参加“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比必须提交由该征信公司出具的信用报告。企业为了得到这样的荣誉称号,只得花钱请征信公司为自己出具信用报告,这样的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可想而知。再比如,有些地方政府成立的信息平台,向外公布企业正面信息大门敞开,而要公布本地企业的负面信息,却要高层领导批准。这样做的结果,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衷也相去甚远。

  孙彤彦: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只有中国才有信息收集难的问题。实际上在邓白氏涉足的206个国家中,信息收集难是普遍现象,只是程度有所差异。否则,也许就没有征信公司存在的必要了。例如,在西欧国家中,绝大多数公司都可获得财务报告,而且是经过审计的。而美国的公司,财务数据的可获得比例大约只有35%,当然美国其他的信息如注册、抵押等公共记录公开程度非常高,而且非常及时。这得力于这些国家拥有完善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美国,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有16种之多。

  信息分割、行政垄断后患无穷信用立法亟待出台

  主持人:目前,银行、工商、税务、地方政府等很多都在建立系统内的信用平台,但这些平台彼此之间似乎并没有兼容的迹象,也没有对外开放的迹象,有人担心,这种状况最终会导致“囚徒困境”———每一方都想垄断,而最终是谁都做不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信息利用率也受到影响。你们对这种现象感到担心吗?

  张世卿:让这么多平台进行相互兼容是一件耗资巨大的工程,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耗巨资实现,其市场价值也极为有限。信息的整合只能靠市场的行为来完善。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也没有这样的相互兼容的平台,各个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是由企业来整合的。政府所需要做的就是通过一定的法规把这些信息无偿或者收取极低的费用开放给专业机构。

  目前中国的问题有两点:第一,国家没有关于政府信息开放的明确政策和法规;第二,各个政府部门都直接或通过下属的事业单位在经营这些信息。这是两个阻碍政府所拥有的信息实现其市场价值的真正障碍。

  张军扩: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政府信息的对外开放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所不同的事情。信息共享的目的在于增强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所掌握的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提高政府整体的行政能力。而政府信息的对外公开则涉及政府行政的公开、透明,涉及公民的知情权,涉及民主法制建设,当然也涉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从各国的经验来看,无论是信息的共享还是信息的公开,都不一定非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才能解决,而最重要的是共享和公开原则的确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至于通过什么方式实现共享、公开,那都是很技术性的,也是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的。比如,首先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是一般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然后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例外”的范围,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救济机制。至于需要公开的信息是通过统一的平台向外公布,还是需要信息需求者到政府指定的地方去直接查询,那都是次要的问题。

  孙彤彦:央行、工商、税务、商务部、地方政府等纷纷建立系统内的信用平台,这对于收集、集中信用数据来讲,是有利的。当然,分享更为重要。信息的公开是向全社会提供了信用管理的必要资源,更是保护了信用管理的环境。

  主持人:中国的信用行业只有十多年的历史,而征信行业在国外已经存在了150多年。按说,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但现在看来我们似乎仍在走弯路,如何改变?

  张世卿:其实,作为在此行业摸爬滚打了十年有余的公司,我们并不认为中国的信用问题像媒体宣扬的那么严重。如果说中国的信用问题比较严重的话,不在于失信行为有多严重(发达国家的失信行为更多),而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中国的信用经济很落后。到底是先有信用交易?还是现有信用信息?显然是前者。尤其是对于消费者信用,消费者没有信用消费,哪来的消费者信用记录?而现实是,中国企业之间的信用交易还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企业(包括银行)对个人的信用交易也刚刚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认为,信用经济之所以落后的根本原因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市场竞争仍然不够激烈,买方市场仍然在形成之中;第二,企业(含银行)自身的管理水平低下,没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因此不敢也不能赊销,不敢也不能向其他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信用。

  二、政府拥有的大量信用信息被各个政府部门封闭在部门内部或者地区内部,要么白白浪费,要么被用来为本部门或本地区创造利益。而由于政府机制的特点,后者也不可能真正造福社会。因此,我们认为,目前政府急需采取的措施在于两个方面:制定促进信息开放的政策和法规;制定扶持和促进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征信、信用管理咨询,信用保险、保理等与信用机制有关的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只有当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提高后,当中国的信用经济进一步发展后,当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提高后,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真正完善和形成。

  主持人:我知道张军扩先生和他的同事正承担着一个“社会信用体系立法研究”的课题,信用体系的建设千头万绪,你们为什么选择立法作为研究的切入口,能否谈谈信用立法对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张军扩: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合理采集和公平使用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条件。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出台一部统一的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而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中又存在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与信息公开化要求的规定,致使政府信息不透明,获得困难,成为当前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具体来说,信用立法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关于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二是关于企业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三是关于个人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

  由于公开政府信用信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在于合理地界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为避免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扩大不公开的范围,架空政府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关于政府公开信息的法律规定,信用信息的公开应当作为一般原则确立下来。即除了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的信息外,其他信用信息必须全部公开。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的信用信息主要有二种情况:即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政府的信用信息公开又可以分成几个层次。第一种是政府必须公开的信息,包括政府行政时涉及和

  掌握的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严重违规信息。第二种是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构对于一些具体事项的执行结果和行政裁定等信息,由于数量多,不宜公告,政府机构可以采取设置查询点、利用电子政务通过网络公布和查询等方式向公众公开,要做到公众能随时、方便地了解政府相关政策和信息。第三种是经申请后公开的信息,主要是在行政过程中收集、形成和获得的相关的信用信息。这部分信息多而复杂,并不是所有公众都需要了解。因此,仅对申请者公开。

  资料企业诚信实行分类监管

  合同违约、债务拖欠、偷逃税费、走私逃汇、商业欺诈、假冒伪劣……当前,诚信缺失已经日益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11月9日,中央文明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单位,在全国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各有关部门将实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据了解,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状况对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对于守信企业出示“绿牌”,予以重点扶持,年检免审,免于日常检查,提供优质服务;对于那些严重失信的企业出示“黑牌”,吊销其营业执照。税务部门要建立完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管理待遇:对信用较高的A级纳税人免除当年税务检查,对信用较低的D级纳税人依法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或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同时,质检部门要建立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实施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制度,按照企业信誉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并开展“计量诚信”系列活动。

  配合此次活动开展的“第二届中国企业信用论坛”将于11月29日至30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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