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仍需时日
同为企业所得税,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却实行两种不同的征收办法,这一现象因此被戏称为“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这两种税收制度不仅税率不同,而且计税标准也不尽相同。
据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刘桓透露,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已成定局,但是至少就目前来看,未来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在界定内外资企业的计税标准上依然会有所区别。
“目前在税前抵扣的规定上,内资企业要比外资企业苛刻得多。未来的趋势虽然是趋同的,但是依然会有所区别。”刘桓认为,这种区别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不能简单地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看待。
这意味着即使将来企业所得税统一了,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仍有可能略高于外资企业。计税工资仍将维持内外之分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并非企业所有的支出都可以列入成本,事实上,针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其可以列入成本的项目和具体数额在税法上都有严格的规定。
以企业职工工资为例,目前北京地区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为960元,即对于实际工资超过960元的部分要算作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对于外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却可以在税前据实抵扣,没有任何限制。
有学者据此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职工工资的列支应摒弃现行计税法,采取目前外资企业工资列支的办法,即经董事会或企业决策层决定发给职工的工资,可据实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担心企业工资失控,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加以调节。
刘桓对此显然不以为然,他分析说,这实际上是由企业产权关系决定的。内资企业多为国有企业,由于出资人不到位,因此存在着企业领导借发放工资侵占企业财产的可能,即工资侵蚀利润、工资侵蚀税基的现象。而外资企业多为私企,产权明晰,因此有较好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出现这类现象。
正因为如此,刘桓认为,未来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虽然可能会对内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进一步放宽,但是依然会有所限制,不可能完全向外资企业看齐。同时对于外资企业,可能也会有一定的限制。
事实上,目前对于部分内资企业实行的工资扣除标准已超过一般的企业,例如以软件企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
有专家认为,未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上调也会导致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上调。内外资企业税前列支标准不一
除了职工工资,类似的情况也表现在企业业务招待费和对外捐赠上。
内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列支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而对外资企业,虽然也有一定的限制,但相比内资企业要宽松得多。
按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凡是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捐赠,都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只有向某些特定的组织,例如红十字会等组织的捐赠行为才可以在税前列支,而且具体的扣除标准也不得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对此,刘桓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的对外捐赠具有树立企业形象的作用,类似于广告费,而对内外资企业不同的限定,也会直接影响到内外资企业的竞争力。
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常务理事丁芸教授据此认为,新的企业所得税应统一内外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可以以目前外资企业的提取办法为基础,分两个层次,把销售和经营区分开,参照外资企业的提取标准执行。
刘桓则认为,至少就目前来看,在税前扣除项目上完全统一内外资企业还有难度,因此很有可能在统一税率的基础上力争做到内外资企业逐步趋同。
之二:新税法将在最大程度上压缩利润操纵
据专家透露,在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关联企业和折旧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这将极大的压缩企业利润操纵空间。有关关联企业的条款是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为蓝本制定的;同样折旧计提办法也将在税法实施细则中做出具体规定,即取消企业自行选择折旧年限,由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或税务机关在税法规定的折旧弹性区间内,确定企业的折旧年限,减少折旧列支成本的随意性;从而在给予企业最大优惠的同时,也将采用更科学的方法堵住政策的漏洞,减少直至杜绝国家的税收流失。
众所周知,利用关联企业交易转移利润,随意改变折旧方法调节利润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熟练使用的避税工具。
例如,有些企业利用关联企业税率差异,将收入转移到税率低的关联企业,同时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严重背离营业常规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而新税法中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作了严格的规定。
首先在关联企业的确认上进一步予以明确,只有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三者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才是关联的。同时规定企业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整。特别在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支付及收取的利息、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不难看出,这些规定都在关联企业间容易转移利润的关键环节做出明确的限定。而税率统一后,税率差带给关联企业的利益不再存在,减少了这一利益驱动,关联企业也就没有必要煞费苦心地转移利润了。
在计提折旧方面,有些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随意改变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增减利润,折旧已经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常规武器。新税法中取消企业自行选择折旧年限的权力,而由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或税务机关在税法规定的折旧弹性区间内,确定企业的折旧年限,同时规定折旧方法改变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些方案的出台都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折旧列支成本的随意性。
与折旧相关,统一后的税法中将内外资预留残值由原来的10%统一为5%,实际上是在降税基础上给予内资企业的又一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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