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颁布
购车贷款利率最多可下调1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2日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而在10月3日,银监会已开始实施《汽车金融公
司管理办法》,此次颁布的《细则》实质上是对《办法》进行了细化。
不得对关联人发放贷款
为有效地控制风险,该《细则》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对关联人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对关联人的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出资额的100%。
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时,比照同业往来利率执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得超过30%,最多下调不得超过10%。
此外,对银监会受理申请的工作效率也作出明确要求,“各地银监局应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银监会负责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批,应在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对已受理的筹建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市场准入程序严格
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准入程序将更严格,可以概括为两个阶段、两级审查、两个证书和程式化管理。两个阶段是指新设立汽车金融公司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不同阶段。两级审查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它的下属银监局分工审查、两级把关。两个证书是指金融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细则》还明确规定,未经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或其他营业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不得兼任与本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其他营业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促进汽车金融意义很大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是根据国内汽车消费市场现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市场业务主体多元化和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汽车消费贷款占新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20%,与国外70%的水平相距甚远,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还有很大空间,汽车金融市场的规范也有利于进一步刺激汽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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