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邓的荣)《上海证券报》11月13日刊登题为《上市公司实施MBO条件不成熟》一文。文章说,国务院国资委在答复一位政协委员的提案时明确表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我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实施管理层收购(MBO)的条件很不成熟。
文章援引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的话说,有关管理层收购的规范正在研究起草之中。国资委主要从诚信上对MBO加以规范运作,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为大家收购创造一个平等
竞争的机会。
文章说,国资委认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国有控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促进股权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给管理层,即实施MBO,是促使股权多元化的一种改进形式。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处于不断发展阶段,上市公司自我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目前在上市公司中实施MBO的条件很不成熟。
一是上市公司MBO是以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为目的,所需收购资金较大,而且管理层大多缺少自有资金收购价款,主要靠融资取得。贷款通则规定,融资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收益性投资,因此,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受法律障碍限制,管理层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
二是在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及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国有股出售给管理层容易出现自买自卖,出现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的情况,容易产生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目前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时有发生。因此,MBO的结果不仅是可能继续加深内部人控制情况,而且会造成经理层利用信息不对称,利用绝对控制上市公司而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更加严重。因此,如何防范,国资委尚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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