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
最近一段时间,深圳国企高层管理者“出事”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印象比较深刻的有深圳能源集团原董事长劳德容巨额受贿及滥用职权案。近日又披露出深圳石化集团原董事长陈涌庆11年间因经营管理混乱、盲目决策、违规担保而给公司造成21.6亿元亏损,以及泰然公司原董事长张路正、总经理王大欣利用职权制定于己有利的分配方案,违规获取912万元和477万元的惊人事实。
11月7日,深圳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对外公布,深圳市委、市政府宣布:对违反禁令的最后审批
人和主要责任人,一律给予免职处理,并由纪检司法机关对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
这十条禁令是:一、严禁擅自贷款或担保;二、严禁擅自支付巨额资金;三、严禁出资支持假注册;四,严禁场外产权交易;五、严禁擅自安排评估;六、严禁领取额外补贴;七、严禁擅自安置人员;八、严禁授意会计做假账;九、严禁擅自发包工程;十、严禁设立账外账。
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决策错误乃至贪污腐败,通观十条禁令,其核心正是限制国企高管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
深圳市分管国企的副市长张思平说,深圳不仅要建立年薪、股份、期股等多种形式并存的长效激励机制,也要加强企业家约束机制的建立。
禁令的针对性是毋庸置疑的。在笔者的印象中,深圳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制度建设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1995年,深圳市就出台了《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后又出台了两大厚本配套法规,确立了国资委、资产经营公司、企业的三层制国资经营管理体制。这套制度设计的内容包括对国企的全面预算管理、派驻产权代表和财务总监、监事会工作报告、外部审计、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等,要解决的正是对国企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
实际上,十条禁令的大部分内容,现有的法律法规都已作了规范,比如《会计法》、《公司法》、《担保法》,还有深圳市的地方立法,以及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比如《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
如今,深圳市委、市政府再度出台措辞严厉的禁令,说明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要想让国企经营者别乱来,笔者以为治本之道是:在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下,减少国企数量与建立国企公司治理结构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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