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庆华北京报道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进行营利活动,致使国有财产遭受巨额损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王欣有期徒刑10年。
王欣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市京西科技实业总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1992年9月,王欣以京西公司的名义,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房北京公司(后更名为中国房地产开发北京有限
公司)签订协议,共同组建北京京西房地产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前称“中房北京公司第五项目部”。该部为中房北京公司下属的单独核算单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由京西公司承包经营,项目部所需资金由项目部自行解决,向中房北京公司交纳管理费。1992年11月,王欣以中房北京公司第五项目部筹集开展业务所需资金为名,与中房北京公司签署《关于发行程庄子小区建设债券的协议》,取得中房北京公司授权代表的身份,并以此身份对外进行筹集债券资金的活动。1993年3月到10月间,被告人王欣利用经营、管理债券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在中房北京公司账户上的债券资金人民币2150万元全部转至京西公司,打入京西公司和京西公司的下属企业的账户内。除其中50万元用于支付发行债券的手续费外,其余2100万元全部被用于京西公司及其下属的几家公司的经营,至今尚未归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