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飞
不久前,国务院颁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对农村信用社实行改革,目前一些地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启动。这一改革的实施,将有效地改进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促进农信社和农村经济发展。
但是,人们对改革中将农信社管理权由国家金融机构下放给地方政府却普遍忧心忡忡。有的地方“下放”之说甫一传开,尤其是“农信社管理权要逐级下放至县乡”的流言的散布,人心随即浮动,有的大额储户甚至迫不及待地兑取存款另存到城里商业银行。究其原因,说白了,就是信不过地方政府。
农信社的管理权交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大政方针已定,关键就看我们的地方政府如何管理了。为此,在下作为金融业的一介门外汉,想从“常识性”的角度提出几点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
第一,农信社管理权不可逐级下放。国务院《试点方案》提出,各地可以“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各地经济发展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鉴于县乡基层政府在权力的制约方面尚无切实有效的措施,很难抵制和避免权力不被滥用,农信社的管理权不宜“因地制宜”逐级下放,应当“一刀切”,统一由省政府负责。农信社的“人权”尤其需要由省里集中统管,若“人权”由着下面摆弄,“省管”也就徒有虚名了。县乡有了“人权”,也就左右了资金支配权。
第二,严格遵循金融企业客观规律。农信社既然是金融企业,就必须强化风险意识,讲求成本,追求效益,而不能把“政策性”、“支持‘三农’”与盲目放贷、无原则放贷混为一谈。某某“书记”、某某“长”金口一开、条子一批就发票子的“荒唐戏”绝不能再演。
第三,严肃责任追究制。目前各商业银行都实行了严格的贷款信用抵押担保和贷款责任追究制。农信社“下放”后,更需要这样做,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新增不良贷款。服务要积极,支持要努力,但资金绝不能往有去无回的“黑窟窿”里撒,谁贷出去的钱谁必须负责收回,收不回的就把自己的“身家”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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