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9月18日对我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在配合证监会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了如下重大事项:
一、2002年12月23日,公司原董事长林起泰以公司名义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签订质押合同,将公司募集资金帐户上九千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为其胞弟林起伦所控股的公司福建昆仑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申请的七千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合同附有一份原第一届董事会同意与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签订该质押合同的董事会决议。2003年5月29日,在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之前,林起泰以公司名义向光大银行福州古田支行递交了代还款申请书(该申请书未附有董事会决议),要求将质押物九千万元人民解冻并提前代为偿还福建昆仑科技公司七千万元借款,同日将公司存放于光大银行福州古田支行的募集资金(帐户号为087738120100302023396)七千万元汇入福建昆仑科技有限公司的帐户(帐户号为087738120100302023560)上。
公司新一届董事会仔细查找了上市以来的所有董事会文件,并未发现在任何一次董事会会议中讨论过与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签订质押合同的议案,也从未形成过决议,该决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有待调查,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查清事实的真相,挽回公司的巨额损失。
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决议(该决议公告刊登于2003年6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于2003年7月10日设立福建宏智通信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起泰,公司出资1530万元人民币,占其注册资本为51%。自设立至2003年9月30日福建宏智通信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情况详列如下:
(1)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为2,797,296.31元,其中现金账面余额2,702,035元,仅7月11日至15日就提取了现金2,700,000元,到9月30日仍挂在现金科目项下。
(2)其他应收款项目
2003年7月11日汇款12,000,000元给福建方大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4日汇款2,741,000元给北京首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4日汇款3,601,750元给广东新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4日汇款1,657,250元给恩益禧数码应用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2003年8月13日汇款3,000,000元给珠海市东部创我化工有限公司
2003年9月23日汇款3,400,000元给广州南方电信系统软件有限公司
(3)预付账款
2003年7月23日汇出5,200,000元给北京海豚科技发展公司,分别于8月8日、8月20日、8月22日收到北京海豚科技发展公司还款3,000,000元、75,000元、2,125,000元。本项目结清。
董事会同意成立福建宏智通信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壮大宏智科技的力量,进一步拓展业务,但公司成立短短一段时间内,大量资金就已不在公司账上,不但拓展业务的初衷不能实现,而且持续经营都很困难。目前公司拟以第一大股东的身份要求福建宏智通信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对资金去向及用途进行说明及落实。
三、目前在市场除了宏智科技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外,还有诸如宏智电信(全称为“福建宏智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等打着″宏智″旗号的公司在市场签合同。这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时也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使得我公司的一些合同被与宏智科技无任何关系的公司签走。
经公司律师到工商部门调查后发现,2003年6月17日,有人以我公司名义向福建省工商局递交了关于我司同意广东国智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鸿智电信软件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公司使用“宏智”字号的文件,并以此成立了福建宏智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万秋。同时发现2003年6月25日有人私用公司公章向江苏省电信公司发函,函件中声称福建宏智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为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并将我公司凡涉及中国电信的合同、协议履行、服务支撑等事宜全部交由福建宏智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该函件使得福建宏智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将我司在电信市场的业务单转签到其名下,给我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福建宏智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授权代表有公司原董事长林起泰,目前担任宏智科技子公司福建宏智通信软件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基于以上调查发现的重大事项,涉及金额较大,对公司负面影响较大,为挽回公司的损失,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实真相,并将请求司法介入。公司将对以上事项的调查进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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