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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 06:1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1月12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32号(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828807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2.57%,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张国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合法有效地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额度的议案》。

  公司于2003年6月6日召开了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等议案。发行方案规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确定拟募集资金为7.38亿元。

  原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向为以下六项:

  1、奥运大道公交空调线网项目,投资15000万元。

  2、住宅小区公交空调线网项目,投资14600万元。

  3、旅游线网项目,投资22000万元。

  4、对北京八方达长途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投资10000万元。

  5、收购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停车场站项目,投资10018.9万元。

  6、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资金15000万元。

  根据确定的拟募集资金额度,第六项偿还贷款项目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表决结果,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82880732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汪婷婷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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