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1月11日在虹漕南路200号上海市委党校报告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计105人,持有和代表股权数256918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605%其中境内上市B股股东23人,代表股权数5074102股,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对《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的表决:
同意256915995股 其中B股5074102股 ,反对198股 其中B股0股 ,弃权2311股其中B股0股。同意率为99.9992%。
二、对《关于公司出让上海新锦江商厦有限公司50%股权的议案》的表决:
同意256915995股 其中B股5074102股 ,反对130股 其中B股0股 ,弃权2379股其中B股0股。同意率为99.9991%。
三、对《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的表决:
同意256876068股 其中B股5034175股 ,反对198股 其中B股0股 ,弃权42238股其中B股39927股。同意率为99.983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王勇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程序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13日
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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