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值班嘉宾解惑
证券投资法律顾问团成员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何其刚律师
张先生咨询:我所开户的证券营业部有人经常向我们提供一些购买股票的意见,但双方没有任何协议,我们和营业部也没有咨询性质的协议。最近,我们发现营业部在收取佣金时多扣了部分费用,请问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我该怎么办?
答:张先生,您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的佣金应当如何收取,二是客户对多收佣金应如何要求返还。
首先,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同时客户也只向证券公司代理服务支付佣金,除规定佣金外,证券公司无权向客户收取任何佣金性质的费用或财物。
根据证监会2002年4月4日证监发[2002]21号《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证券交易金额的3‰)向下浮动制度。在遵守该制度的前提下,各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统一的佣金收取标准,也可以授权各证券营业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佣金收取标准。一般来说,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可以根据机构、个人等各类客户证券交易量大小、交易方式的不同以及对营业场地、硬件设备、通讯资源等方面需求程度的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佣金费率。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不能简单地设定一个佣金浮动区间(如2‰至3‰之间),必须制定一个较为明确的佣金收取标准,便于每一位投资者从事每一笔证券交易前事先能够测算出证券交易佣金成本。例如,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可以针对每户每日或每笔证券成交数量或金额设定分级固定佣金标准或者超额累进/退佣金标准,也可根据不同委托方式(如网上委托、电话委托、其他委托等)制定不同的佣金标准。
按照该规定,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制定的佣金收取标准应当报证券公司注册地或营业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营业地税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机构”)备案后,在营业场所公布并根据规定的佣金标准与客户签定代理证券交易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规定的佣金标准,就是证券公司或营业部应当收取的费用。
因证券公司或其他任何机构和人员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服务(如咨询等)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或酬劳不属于佣金,也不能由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以佣金的名义收取,而是由咨询服务提供方与客户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支付方式、成交条件,并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下来。
关于您认为营业部多收了客户佣金,您可以按照如下步骤主张权利:
1、要求营业部对多收佣金部分做出合理解释,并直接将其返还给客户;
2、如营业部认为属于应当收取的佣金或咨询服务费用,可要求营业部提供收费依据;
3、如营业部不能提供收费依据,可采取行政和诉讼两种救济方式。行政救济的优点是简单,缺点是受理机关没有在合理期限处理申诉事项的法定义务;司法救济的优点是可以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缺点是准备证据、提起程序等工作相对复杂。
根据《通知》规定,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或不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报备佣金收取办法,或不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佣金收取办法,或未按公司公开的佣金收取办法收取佣金的,有关机构将依法对其查处,您可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
另外,你也可以向证券公司所在地或营业部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多收的佣金部分和利息,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个人可以进行共同诉讼。但是,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在起诉前,您应当收集与诉讼要求相关的证据,如委托进行证券交易的合同、可以证明交易记录、帐户信息、佣金支出的文件、资料、电子文本等。
所以,也请其他投资者在今后委托证券营业部代为买卖股票时,应注意合同规定的具体代理费比率,并交易中尽量使用各种方法保留可能存有疑义的交易记录、收费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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