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于2003年9月25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15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各1份、民事起诉状15份,案号为(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19-425、428-435号,本公司于2003年9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了有关诉讼情况,现将诉讼开庭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受理日期:2003年9月9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代理人:黄暖昌、刘昭华
4、被告:
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代理人:黄志耘
第二被告:,代理人:曾日辉
第三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只有第419、420、425号案含有),代理人:黄志耘
5、开庭日期:2003年11月12日上午8时15分
6、开庭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7、开庭情况:
第一被告除对借款罚息的起算时间提出异议外,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持异议,第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事实不持异议。法官要求原告和第一被告在开庭之日起二天内对罚息的起算时间及金额核对清楚,并将核对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之后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二、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董事会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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