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兴祥
11月6日,因效仿郑百文重组模式而受到多方关注的银山化工重组进程再起波澜。当天,银山化工发布公告称,10月28日召开的流通股类别股东大会未能通过《关于公司流通股实施股份置换的议案》。这样,中国证券市场上首例类别表决以否决董事会提案而结束。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指出,“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一些结构性问题,要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在发展中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在全流通未能实现之前,退而求其次,为恢复投资者信心,如何利用制度创新来保护流通股东利益就自然受到各方高度关注。从这个层面上看,银山化工的类别表决模式就相当具有开创性,推而广之具有重大意义。
事实上,前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某公司百亿转债风波就将国内股市“股权割裂、一股独大”的现状表现得淋漓尽致。该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基金就曾提出,为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应对流通股和法人股分别表决、分别计票和唱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有业界人士就此提出,在当前股权割裂的市场环境下,在涉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事情上,应给予流通股东更大的表决权,如上市公司再融资等影响流通股东重大权益的议案需经过一定比例的流通股股东同意,以避免流通股东眼看着利益受损而无可奈何等。
有迹象表明,这一讨论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日前在一次发言中指出,“股权分裂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现象是境内证券市场区别于境外市场的主要差异”,他认为这个差异对证券市场的各方面具有重要乃至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各方应当针对非流通股和流通股、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从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和投资者行为等方面进行研究。
目前,在非流通股与流通股是否应该“同股同权”的问题上,市场各方乃至学术界还存在相当大的分歧。正因为如此,我们对长期以来所推崇的“同股同权”更有必要进行深刻反思。毕竟,在有些重大事件上,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之间存在重大的利益差别,甚至是重大的利益冲突和对立,这已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具体而言,两个问题在当前表现得最为突出,一是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一是与再融资同时进行的红利分配,流通股东均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给予制度上的扶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目前已经在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上引入了流通股股东投票表决制度。例如,在2002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中第五条就规定:“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另外,在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规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回避表决。”显而易见,这些措施在本质上就是类别表决制度。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日前公开表示,国有股流通还没有可行方案。这意味着,股权分裂的客观事实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因此,从当前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切实措施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流通股东合法权益已是当务之急,其中,通过类别表决来增强流通股东话语权就是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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