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云
在频频爆发的上市公司对外恶意担保,将上市公司当成另类“提款机”的案例中,市场一直将谴责的焦点集中在上市公司及其相关决策人身上,却忽略了该类担保交易中另外一个关键的角色———银行。在以借款方(被担保人)、上市公司(担保人)、银行(资金贷出方)组成的担保体系中,银行的作用同样非常关键;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在恶意担保中的
责任应该更大。
在一个有担保方参与的完整的贷款过程中,银行负有对被担保人和担保人资信情况实施全面调查的责任。虽然担保人只有在被担保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才需要出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是这并不说明,任何企业都具备担保人的资格。以近期引起市场巨大震动的“啤酒花”事件为例,该公司已经对外公布的担保总额为79980万元,11月3日因公司“无法与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取得联系”而“自查”出来的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金额为98786.07万元。也就是说,该公司对外担保总共达到了178766.07万元!再让我们来看看啤酒花的资产状况:截至今年9月底,啤酒花的净资产额仅为60122.62万元;也就是说,该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是其净资产额的近3倍!
再以另一家恶意担保公司*ST石化(000013)为例,该公司截至1999年末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70279万元,是当时其净资产额的1.32倍;当时,该公司生产经营已经陷入困境。2002年底的数据则显示,该公司对外担保数额已经达到了16.33亿元,此时该公司的净资产已经为-20.97亿元,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状况!其生产经营也已经处于停滞状态。对上述数据的分析显示,即使是在1999年度,*ST石化就已经不具备对外担保的基本条件了;而1999年之后,*ST石化资产状况迅速恶化并很快陷入资不抵债的3年左右,该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9.3亿元!
市场在谴责艾沙由夫、陈涌庆等人的同时,是否有必要将谴责的对象同时转移到银行身上来:相关银行在审查担保人时,是否尽到了起码的调查义务和责任?不然的话,市场就没法理解,类似上述两家上市公司,为什么居然能够成为巨额贷款的担保人!如果银行方面具有科学、严密的贷款审查程序,并对贷款相关担保方按程序实施了必要的、起码的审核,那么,类似啤酒花和*ST石化那样的恶意担保行为,还可能出现吗?一些臭名昭著的担保圈,还有诞生的土壤吗?
因此,在强烈谴责和惩罚恶意担保上市公司时,相关银行及其责任人也应该受到相应的谴责和调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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