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声明显赫一时的原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由于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达5.5亿余元,其总经理姜继增11月11日被推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接受公开审理。
中经开覆灭
成立于1988年4月26日的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是财政部独资的唯一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当时就以资产庞大、业务量大、政策性强、风格凶悍而令人侧目。2000年6月,中经开成为经国务院批准,首批保留下来并移交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中央级信托投资公司之一。然而,历史上著名的327国债、长虹转配股等重大违规事件莫不与中经开有关,虽然屡屡“逢凶化吉”,但玩火的性格和屡次的违规劣迹似乎注定了其覆灭只是时间问题。
此后,东方电子以及银广夏事件的爆发,引起了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痛下决心开始对其进行审查。
2003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
突然宣布了中经开的“死亡”:鉴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严重违规经营,决定于当日起撤销该公司,并停止其除证券经纪业务以外的其他一切金融业务活动。随后,由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组成的清算组在清算公告发布的当日进驻中经开。
姜继增落马
据了解,今年59岁的姜继增,曾任大连市财政局局长,1997年担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和法人代表。因涉嫌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于2002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11日上午9:30分左右,满头白发、年近六旬的姜继增被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的被告席。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1999年4月至7月,被告人姜继增在担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使本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指使公司证券总部交易部经理桑会庆等人,集中7.8亿余元,大量连续买卖东方电子股票,致使该股票价格从22元上涨至60元,涨幅为190%。中经开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5亿余元。
此后,桑会庆等人采用连续买卖和自买自卖等手段,继续推高东方电子股票价格,截至2000年2月17日,东方电子股票价格上涨至90元/股(复权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从中非法获利5.5亿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姜继增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有公司主管人员,为使本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指使他人采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以及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的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东方电子暴涨之谜
对于指控,姜继增在法庭上坚称自己是根本不知情的。当时他到任后时间还不长,中经开面临着大量利息负担。为此,他提议公司购买、投资股票进行正常经营。在大家推荐的好多股票中,桑会庆等人推荐的东方电子引起了姜继增的注意。
姜继增称当时做了调查研究,东方电子是只成长性、群众性非常好的股票。比较权威的君安证券对东方电子的推荐报告,称其是一个非常好的公司,另外东方电子还被评为中国上市公司50强第一位,购买东方电子的事情是由他和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孙树明以及桑会庆三个人商量后由他决策的。姜继增说,正是由于这些,总公司计划财务部才做了购买决定。
随后,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的审计报告表明,“中经开”决定购买东方电子股票后,共开设了26个账户,投入7.8亿元资金。
姜继增称,1999年5、6月份,“中经开”购买东方电子的股票用于“建仓”动用的资金就达6亿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认为,这笔“建仓”资金投向股市的最直接反应是东方电子的股票从22元上涨到56元。
在法庭上他还透露了一段鲜为人知的内情:1999年6月末,东方电子的股票已经涨到58元的高价位。但是7月1日,股市突然出现暴跌,东方电子股票也受到冲击。这时,为了继续维持东方电子股票的高价位,姜继增默许了中经开职员孙某进场“护盘”的请示。随后“中经开”从杭州一家财务公司融资两亿元人民币,并从中动用了1亿元进场“护盘”,保住了东方电子股票的高价位。
此后,在大连休假的他还在每天注意东方电子股票的变化,电话指挥前方操盘手,期间“中经开”的最大“持仓量”达到总股本的7%到8%。而且从“建仓”到“出货”持续时间达半年以上。姜继增称,从2000年1月开始东方电子股票已经涨到“中经开”公司的持仓成本以上,他开始主张陆续“出货”。1月份“中经开”抛售了700多万股的股票,2月份又抛了700多万股。到2000年5月,“中经开”在高价位上抛出了绝大部分股票。从东方电子身上赚了4个多亿。仅一个涨停板的一买一卖,公司就净赚3200万。
等待判决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中经信”采用“连续买卖、自买自卖(对倒)、联合其他单位操纵股市”的违法行为,姜继增辩称,许多事桑没有向他汇报过,这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桑会庆实施的,属于桑会庆的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且“中经开”投资证券的行为完全是业务范围内的正常经营行为。
最后这位昔日叱咤市场一时的老人说到激动处,忍不住痛哭起来。
姜继增的辩护律师则为姜继增作了无罪辩护:东方电子出现大幅上涨,并不是“中经开”操纵股市的行为所致,而是赶上了当时国内股市“5·19”行情的正常上涨。
另外,由于本案是单位犯罪,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为单位决策、单位明知、单位行为,如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等。但是本案中投资东方电子是经过公司决定的,“中经开”的业务范围就包括证券交易这一项。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但姜继增不知道,而且公司的其他领导也不知道。因此,应该追究桑会庆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中经开”以及姜继增的刑事责任。
对此,检察机关则认为,“中经开”集中资金进行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的行为,作为一向关注公司证券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姜继增应该是清楚的。
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日再次开庭。
“桑会庆个人大约挣了2亿多”,辩方律师事后透露,他利用“中经开”的名义为自己赚钱,他下面控制着两三个公司,有几十个交易账号。他曾以高于股价的价格购买东方电子股票,让自己控制的公司赚钱。(13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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