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静生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步伐加快,高校招生规模越来越大,学费标准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却相对缓慢。这就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贫困大学生面临入学难的问题。因此,大力发展国家助学贷款势在必行。
四大制约因素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增长与经济困难学生的需求仍有较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在于:
一、贷款条件难以准确把握,影响助学贷款的社会效果。商业银行核准分批发放助学贷款的主要依据是学生申请贷款填列的理由,其情况是否真实、条件是否具备、手续是否健全等,难以作出全面核查。加之商业银行各分支行受到资产负债比例、贷款规模及审批程序的限制,对申请助学贷款只得分批有选择地发放,这就有可能造成真正特困的学生不能及时取得贷款,而一些非贫困学生却能享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优惠待遇。
二、贷款合同要约不严谨,给贷款风险留下隐患。《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季结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因有上述规定,申请贷款的学生就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这就存在着毕业生离校后贷款管理难的问题。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很大,商业银行无法掌握其行踪,在全国个人信用系统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收益,还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同时,商业银行难以控制债务人的还贷能力。据资料,2002年全国大学本科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仅为60%,相当一批大学生不能及时就业,这其中自然包括一些接受助学贷款的学生,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还贷能力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助学贷款势必面临还贷能力风险。
三、贷款呆帐不予责任追究,纵容了贷款风险的形成。现行制度规定,只要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和信贷人员规范操作,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对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不予追究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这一方面可能造成在无形中扩张了银行信用贷款规模,另一方面诱使经办人员降低工作标准,甚至产生道德风险。
四、政策性贷款商业化运作,不利于助学贷款健康发展。国家助学贷款采用无担保的信用方式,且执行基准利率,借款者享受利息补贴,是一项典型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同时由于助学贷款单笔金额较小,但办理手续却不简单,平均成本相对较高,商业银行几乎无利可图。但商业银行对助学贷款似乎又有一定的热情,主要因为:一是迫于政府的压力;二是树立社会形象的需要;三是看中关联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动机并非此项业务自身吸引,而是以国家助学贷款为切入点,寄希望于合作院校的结算帐户、投放校园信用卡等关联业务。这是商业银行一方面对助学贷款积极性较高,另一方面贷款余额增长缓慢的原因之一。由此对政策性的助学贷款实行商业化运作,最终也不利于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
对策和建议
笔者认为,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促其加快步伐、健康发展,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加快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制化建设,堵塞管理漏洞。将《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融合提升为《国家助学贷款法》,准确界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明确有关部门、当事人的工作职责,建立适合国家助学贷款特点的风险预防和控制制度,完善激励机制等。重点解决好申请贷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借款条件要素,借款人、借款人父母、借款人所在学校、借款人离校后就职单位、商业银行在贷款运作中的法律责任,借款催收方式等问题,从制度上确保国家助学贷款依法运作。
其次,要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国有商业银行要把助学贷款当作拓宽业务领域、培养潜在客户的重要途径,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在宣传方式上,既要采用大众化的传媒载体宣传,又要锁定目标客户,进行有针对性的直接宣传,如深入院校举办产品推介会、座谈会等方式向学生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在宣传对象上,既要向高等院校管理层宣传,使院校能主动引导贫困学生运用助学贷款工具,又要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透彻,使之了解助学贷款是求学筹资的重要途径;要加强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及家长树立诚信意识,争做诚信公民,积极按期归还助学贷款,以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社会效应。
第三,完善助学贷款的操作性管理,努力降低贷款风险。一是推行在生源地发放贷款的方式。让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入学证明向当地商业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商业银行审核后向学生家长或由学生家长担保向学生发放助学贷款,既方便银行掌握借款人实际情况,又可相对解决学生离校后联系不便的困难。二是改进还款方式。对四年以上长期贷款,应于学生离校前签定“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合同”,确定按月或按季还款方式,一方面加强银行与借款人的沟通,分散借款人集中还款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能均衡实现助学贷款资金效率和银行效益。三是将助学贷款纳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各商业银行按时将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录入“系统”,对还贷意识差、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离校学生,可由人民银行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为建立全国性的个人征信系统作资料性准备,最终有助于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第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调动商业银行营销积极性。一是减免营业税。对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收入予以全额或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减免。二是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呆帐准备金”。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相应增加“国家助学贷款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税务部门对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作税务调整,支持商业银行加大消化国家助学贷款呆帐。三是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核销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准备金资金来源于:(1)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一部分。即各级财政预算的助学贷款贴息未使用部份。(2)集中学校学费的1%纳入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行政区域,各高等院校将学费收入的1%划至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专户。经办银行在贷款学生还款到期后,将发生的呆帐按一定比例向财政厅申报拨款,省级财政审核后,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专户拨款给银行冲销呆帐,降低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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