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行政诉讼案的收费问题引起广东某中级法院的高度重视。
事情并不复杂,某企业对政府有关部门收回其对两块土地的使用权有异议,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递上之后,法院送来交费通知书,总额达800多万元,并称七日内逾期不交将按撤诉处理。
一起案件的收费高低不足为奇,但此案的“天价”诉讼费却值得注意,并由此引出了行政诉讼如何收费的话题。
在行政诉讼这种“民告官”案件中,“民”
处于弱势地位,世界各国都规定收取低诉讼费或不收诉讼费,我国《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行政案件按下列收费标准缴纳:1、治安案件,每件交纳5至30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至400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缴纳。”
专家指出,这起案件实际上并不涉及财产争议,因此也就不存在争议金额。这一案件之所以引起反响,主要是涉及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中“其他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缴纳”这句话的理解问题。笔者认为,对这句话,不宜将“争议金额”扩大理解为“案件涉及财产金额”。因为如果那样,首先,会有不少“民”被诉讼费的高门槛挡在法院外面,譬如现在日益增多的房地产案件,按所争议的房地产金额收费,会使很多人难以承受。其次,按财产金额收费,财产的评估是一件难事,而且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其三,扩大解释似乎也和“收费办法”的精神不符。“收费办法”中规定,专利案件收费是每件50元至400元。众所周知,专利技术是有价值的,但“收费办法”并没有按专利价值金额确定收费金额。
无论谁提起诉讼,都要占用国家的司法资源,理所当然应该交纳诉讼费。但是,法院不是企业,追求的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更多的公平和正义。作者:陶国峰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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