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末,一系列的恶意担保事件接二连三在证券市场暴露。这一现象一定程度上说明证券市场立法存有缺陷,监管力度不够。
恶意担保并非是近期冒出的偶然事件。2000年前后,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曾将担保作为工具,大肆圈钱。鉴于此,2000年6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但这一规定出台后,仍然没有彻底改变一些上市公司沦为提款机的命运。200
3年8月,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上市公司不得为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等提供担保。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公司走着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曲线道路,钻起了法规的空子。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李明良认为,现在市场参与主体对游戏规则日趋熟悉,钻法律空子的动机、能力以及水平不断提高,这对立法的科学性、预见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恶意担保现象同时说明,监管层对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力度不够。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进行处罚的机构是证券交易所,但交易所并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和法律责任追究权,其主要手段就是对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进行公开谴责。这是最低程度的处罚。专家呼吁,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应上升到更高的层面,包括引入司法介入。
恶意担保事件的屡屡发生,尽管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配套的监管措施和手段不足有关,但关键一点还在于有关部门及投资者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追究工作做得不够。由此,导致违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也就难免违规者有恃无恐了。因而,一些律师建议,必须要健全制度并提高违规成本,让违规者付出足够的代价,才能严控上市乱担保的行为发生。
恶意担保地雷一旦引爆,上市公司股价就大幅下跌,投资者的资产顿时缩水。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建议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道。他认为,涉及恶意担保的公司大多存在隐瞒巨额担保现象,这已经违反了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必将对其进行调查,并予以查处。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发生损失的,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赔偿。
看来,如何构筑一个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进行规范的多层次的、科学的严密体系,亟待市场各方正视。上海证券报 李彬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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