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1月11日在上海广场假日酒店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73名,代表股权339,530,0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8%,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有12名,代表股权1,095,744%%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投票表决,大会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
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方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权数255,280,740股,其国家所有者权益已整体划转至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参加表决的股权数为84,249,353股。
同意的股数为84,244,400股,占表决股权数99.99%,其中B股股数为1,094,700--股;
反对的股数为4,753股,其中B股股数为1,044股;
弃权的股数为200股,其中B股股数为0股。
公司聘请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潘志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1月12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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