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正在拍摄中的《好想好想谈恋爱》一剧因被认为侵犯了《活色生香》的著作权,被告上法庭。北京其欣然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状告谭路路、沈阳同乐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电视剧剧本《活色生香》进行电视剧《好想好想谈恋爱》的拍摄活动,销毁已拍摄的全部胶片及拷贝,公开在全国性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称,原告系一家专门从事影视文化传播的公司。谭路路是曾导演过《离婚了,就别来找我》等成功戏剧的导演,曾任原告公司的总经理。2002年4月,原告安排其编辑李樯创作出了《活色生香》的电视剧本。2002年7月29日原告曾与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签订了合作拍摄该剧的合同书,但因故终止,谭路路也于2003年9月16日被原告免职。但2003年8月份,原告从媒体上得知本案三被告正在合作拍摄电视连续剧《好想好想谈恋爱》。经与第一、第二被告核实,原告得知三被告拍摄电视剧用的正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活色生香》的电视剧本。经进一步核实,原告又得知,是谭路路于2003年4月擅自以《活色生香》作者李樯的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二被告签订的权利转让合同。之后,三被告决定根据此剧本拍摄电视连续剧《好想好想谈恋爱》。原告在得知此侵权行为后,即与三被告取得联系,要求立即停止侵权,但三被告对原告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认为,谭路路的行为明显为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第三被告作为国内知名的影视投资、制作公司,在拍摄电视剧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义务,并且在要求停止侵权后,对此置之不理,也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北京市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将进一步进行审理。
(凌辉)
《市场报》 (2003年11月12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