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半年来我从报纸、电视上看到投资咨询机构的广告后,先后跟随许多家机构操作股票,实际效果都与广告宣传严重不符。咨询时,每家都吹嘘自己的成绩如何了得,一旦汇款以后,特别是出现亏损以后,再打电话很难找到当初的联系人。有的机构签有协议,但无实质内容,没有赢利方面的保证,据说是有相关规定的。难道股民只有自认倒霉吗?法律如何去惩罚那些发
布虚假广告的法人单位呢?如何判定这些单位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呢?他们只骗取不知情者,每周都在相同的报纸做广告骗新人入会,广告中言之凿凿,实际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对此,我们就只能束手无策吗?
安徽 李先生李先生: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而非投资的决策人,其意见对于投资人来说仅具有参考作用,是否采纳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所以,其对投资者的损失并不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并且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如投资者有证据证明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上述情况的,可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监管部门可立案调查。调查属实,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可要求赔偿损失。
周晓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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