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市场中总会有一部分人由于内幕交易、信息敏感度、资金、分析技术等原因而拥有信息优势,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影响市场的有效性
王红飞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一直是证券市场中最基本的制度之一,也是建立有效证券市场的
关键一环。
有效市场假说理论阐明了市场的效率问题,而市场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证券价格是否能迅速、准确、充分地反映相关的信息所决定的。这一理论主要是在对信息集进行分类(历史信息、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的基础上对市场的效率程度进行判断和描述。市场效率所表明的是市场价格是否能根据公布的有关信息作出及时、快速、理性的反应,而价格的变化同时也反映了资金的分配效率,若价格变化越快速、越充分、越合理,则说明资金流向和分配的效率越高。
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看,检验市场效率的方法主要是实证检验。适用于弱式有效市场的主要有“随机游走模型”和“过滤检验”两种,而半强式有效市场主要是通过“事件研究法”(eventstudy)来检验股价(也包括成交量)对某一事件的反应。研究方式多数是通过检验“事件”发生前后非正常报酬率的变化来说明市场对“事件”的反应;另外也还有通过回归分析来观察股价波动的方法。
从会计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上述有效市场理论中研究股价变化与信息集公布之间关系的方法有些类似于信息观(informationperspective)。信息观是以资本市场有效为前提,主要研究会计信息对股价或成交量的影响。若某会计信息的披露会引起股价或成交量在统计上的变化,则说明该信息具有信息含量,是有用的。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资本市场无效并不能完全否定信息观的相关结论,尤其是信息含量的传递性和有效性。再具体到股价相对于信息披露的变化形式,就涉及到过度反应(Overreact)。
过度反应属于“异象”的一种,是指当某一事件发生后,股价变化超过了预期理论的水平,即出现了超卖超买,经过一段时间的消化和调整后,股价又以反向修正的方式回归到合理水平这样一种现象。若市场存在过度反应,则市场肯定是非有效的。因此过度反应理论也为检验市场效率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
根据市场有效性假说,可以知道信息对于市场效率的核心作用,但是如果没有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市场中总会有一部分人由于内幕交易、信息敏感度、资金、分析技术等原因而拥有信息优势,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影响市场的有效性。
然而,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监管,也应该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当其收益超过成本时,才算是经济合理的,但前提条件是我们必须了解监管制度的成本与收益内容。
经济学意义上的信息披露监管成本是指证监会、审计机构为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而可能发生的一切支出项目,以及由于某一监管行为可能给国家、社会带来损失的机会成本,主要由以下几个成本项目构成:
一、建立监管制度而发生的组织成本,包括建立监管机构,配置监管设施,制定监管规范,培训监管人员等成本支出。二、实施监管制度而发生的监管成本。即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相关的资料搜集、整理、分析、查处、发布公告等成本。三、完善监管制度而发生的后续支出。为使任何一项制度安排尽善尽美,监管机构必须发生研究成本,目的是为了实现监管目标,弥补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率,完善监管制度。四、不合理监管行为造成的信息使用者对监管部门的失信成本。
信息披露监管活动是一项从宏观角度出发的活动,相对应地,此活动将产生宏观收益。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加强公众、社会对政府、审计机构、上市公司的信心,使监管机构和人员在道德素质方面得到收益;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推动经营机制的转型,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效应”。很显然,从长远角度看,监管部门基于自身、公众以及社会利益的驱动,必须实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国际金融报》 (2003年11月11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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