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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霸王条款涉及四大领域 众盼“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出台(法律看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 20:07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焦艳玲

  “降价商品概不退换”、“本单位具有最终解释权”、“出现任何问题一律视同消费者责任”……大多数人在消费过程中可能都遭遇过类似的格式合同条款,这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的“霸王条款”受到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组织的广大消费者的全力围剿。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主要集中在四大领域:一是通讯、供电、供水、有线电视等
垄断性行业;二是保险、公共交通等具有一定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三、商品房、汽车、家庭装修等标的额较高的消费;四是旅游、餐饮、中介等服务行业。这使人们更加盼望《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能够尽早出台。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组织其法律支持中心的成员单位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华烨律师事务所、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嘉安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对征集来的不平等格式合同进行了认真的整理、点评。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制订合同一方单方面设置条款为自己免责,明确规定发生任何问题后果概不负责。二是在格式条款中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如在销售一些商品时,规定不退不换;有的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对消费者提出的要求仅仅是口头承诺,不写入合同中。三是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不对等。四是制定的合同格式条款有意加大经营者的权利而减少应承担的义务。五是剥夺和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的权利。六是在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解释权,规避法律的制裁。如店堂告示中单方声明享有最终解释权。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鉴于对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需要通过各种办法减少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带给消费者权益的损害。首先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认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防止合同格式条款不公平带来的侵害。其次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尽早出台《北京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订立程序和内容,加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再次是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单方面制定合同格式条款时要做到公平、公正,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报》 (2003年11月10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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