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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与商标之争第一案开庭 “大象”向“蚂蚁”索赔30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 14:5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近日,世界500强之一的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状告杭州中化网的商号“侵犯”商标权一案开庭审理。据了解,这场被业内人士喻为“蚂蚁”和“大象”之争的官司,是我国新《商标法》实施后,“商号”与“商标”之争的第一案。

  杭州中化网络是一家专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和软件开发的民营高新企业。近日,公司总裁孙德良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一份《起诉书》。这份原告为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起诉书》称:请求法院判令禁止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上海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网站、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字样,并要求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

  10月30日,新《商标法》实施后首例“商号”与“商标”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认为,杭州中化网络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同属化工行业,“中化”两字的文字商标是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注册,并于2002年2月8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在商号以及相关网站中使用“中化”字样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了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拥有的商标权。

  杭州中化网络代理律师则认为,杭州中化网络成立于2000年8月7日,其注册程序及其结果完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依法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而原告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注册的“中化”文字商标,有效期是从2002年11月2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20日止,远迟于杭州中化网络企业名称核准的日期即2000年6月12日。因此,杭州中化网络拥有“在先权利”。其次,杭州中化网络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从事服务的行业不一样,杭州中化网络自成立以来,一直在互联网上从事信息服务。两者从事的业务和产品“风马牛不相及”,并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原告以双方“都是化工行业”说明主营业务近似,依据不足。

  此案最终作何判决,引起了各方人士的关注。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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