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潘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所长陈小洪建议,在今后的投资体制中,国家只需管理牵涉到安
全、土地规划、环保、重大的能源项目(如涉及到水、石油等)和一些公益性的项目,以及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其他的都应
交由投资主体——企业自行决定。
陈小洪强调,投资问题是影响企业中长期发展的一个战略决策行为。这个问题不解决
,企业的战略决策和长
远发展就极可能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谈。
长期以来,除了国家授予投资权的大企业集团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没有投资的决策权,无法成为真正的
投资主体。正因如此,企业领导不承担投资决策失误的责任,甚至连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都可以不承担,由此导致了国企不合
理的投资行为。
不仅如此,陈小洪认为,在传统体制严格的审批制下,由于银行发放的单笔贷款达到一定额度以上时需要审
批,这导致了一些企业用比较容易获得的短期贷款做长期投资(到期后再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这显然存在风险,对金融机
构和企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此外,一个项目如果按照一般的市场条件论证,可能不具备建设条件。但是由于政府投资,部门和地方都有
一部分优惠政策的决定权,如果是地方建设,可能在地方政府的保护下获得廉价原料;如果是部门建设,可能在主管部门的支
持下得到低息贷款或垄断市场。于是,本应按市场规则进行的企业管理成本、技术水平的竞争,变成了行政成本的竞争、隶属
关系的竞争、优惠政策的竞争。而这种竞争除了误导新的投资欲望,导致资源的大量浪费外,根本不可能促进生产的改善和素
质的提高。
他同时强调,“即使需要审批的,也要做到审查过程透明化,以防止腐败和低效率。”
陈小洪说,政府对投资的审批管理分成三个层面:一是商业性的、不牵涉到上面提到的几个方面的项目政府
无需审批。二是虽牵涉到上述几方面、但不牵涉到政府出资的,如牵涉到土地规划和环保等问题的,也无需政府审批,可交由
专业部门去审批。如在美国,一种新药能否上市需由FDA审批。三是关系到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
项目和与政府资金结合的一些项目需要批准。比如涉及产业政策的一些贷款项目,若要获得这个贴息贷款(这部分贴息由财政
来出),就要通过政府批准才行。这方面,国外也是如此,即只要是政府投钱进去,就需要政府的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