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劲虹 官茂智
新修订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在原《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
国家药品注册司日前在厦门召开全国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工作会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获得药品进口资格的18个口岸城市颁发“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这18个口岸是: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西安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厦门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和海口市。
新《办法》增加了药品的“进口备案”规定,据SFDA有关负责人介绍,“进口备案”规定应该理解为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登记备案过程。进口药品的到岸地必须为上述18个城市所辖口岸,从任何其他口岸进口的,不予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新《办法》规定,2004年1月1日起,原先由口岸药品检验所承担的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职能将分离,改由口岸药品监管局负责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口岸药检所承担检验工作。而进口的一般药品将由过去的申报、抽样、检验合格后发放通关单放行改为由口岸药品监管局发放备案通关单,药检所抽样后不必等检验结果便可上市销售,检验将在其销售期间继续进行。
另外,新《办法》还规定,对于SFDA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其到岸地只能为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所辖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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